为进一步搞好我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工作,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改进部门工作作风,为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软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诉中心机构
投诉中心设在区监察局信访室(区委办公大楼底楼),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我区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投诉。投诉中心由区监察局负责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二、受理投诉范围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一次性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四)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借办证之机吃拿卡要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收费、罚款或者摊派的;
(六)工作不在状态,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打牌等行为的;
(七)工作态度生硬,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八)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相关规定的;
(九)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行为的。
三、投诉方式
通过拨打电话3440444投诉或到投诉中心投诉。
四、投诉处理办法
(一)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自办、转办、督办的处理。自办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办和督办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办结后5日内回复投诉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在告知投诉人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二)投诉中心负责对转办投诉件的调查处理情况的督查。对处理不当的,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对推诿扯皮,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机关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乐山市沙湾区监察局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