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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区粮食应急预案目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7-06-14   点击数:   选择字号:
 
沙湾区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工作原则
1.3    适用范围
1.4    等级划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乐山市沙湾区粮食应急工作组织机构
2.2    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2.3    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2.4    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3.3    信息公布
4、应急保障
4.1    应急物资保障系统
4.2    应急加工系统
4.3    应急运输系统
4.4    应急供应系统
4.5   通信保障
5、应急措施
5.1   一级预警措施
5.2   二级预警措施
5.3   三级预警措施
6、应急程序
6.1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程序
6.2   各乡镇政府应急工作程序
6.3   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工作程序
6.4   应急终止
7、事后处理
7.1   应急评估
7.2   应急能力恢复
7.3   应急经费清算
7.4   表彰奖惩
7.5   处罚
8、附则
 
 
 
 
 
乐山市沙湾区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出现重特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有效供给,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乐山市粮食应急预案》和《乐山市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本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原则,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
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由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提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市政府报告。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沙湾区出现粮食供需矛盾突出、较大范围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市场粮油价格大幅上涨,影响和导致全区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况,以及超过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和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1.4等级划分
(一)三级预警(紧张状态):出现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持续10天内上涨30%以上。
(二)二级预警(紧急状态):三级预警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持续15天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一级预警(特急状态):二级预警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持续15天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乐山市沙湾区粮食应急工作组织机构
乐山市沙湾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区粮食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政府新闻办、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经济和商务局、物价局、民政局、公安分局、交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广播电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区的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粮食局局长兼任。
2.2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提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并向社会公布。
2)指挥全区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向有关乡镇下达粮食调拨建议书或调拨命令。
3)负责全区粮食应急供应粮源的统筹安排,负责全区粮食应急供应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4)负责向区政府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5)根据需要,向市级有关部门或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2.3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2)按照领导小组指示,召集联络成员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督促全区各乡镇、各部门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3)综合汇总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应急处理工作。
4)提出对实施本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6)完成区应急委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有害信息的监管、封堵,正确引导舆论。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级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牵头制定或采取其他各类干预措施。
区粮食局: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区、全市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提出预警意见;负责对粮食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加强对粮食经营者最高和最低粮食库存量的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和低价抛售等违法行为,负责应急粮食的粮源组织、加工、调拨、管理、协调等组织供应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粮食应急预案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确保资金的供给和安全,及时结算和兑付各项支出。
区经济和商务局:负责粮食应急的电力调度,确保应急粮食加工电力需要。
区物价局:负责市场粮油价格监管,牵头制定市场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救灾、救济等粮食应急安排;及时调查、通报灾情,确定救济方案和求助对象,组织应急救灾粮食的发放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监督,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加工粮食质量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区工商局:负责粮食市场监管,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适合装载应急粮食所必须的运输车辆,保证应急粮食的运力需要。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区广播电视局:负责做好应急行动期间的宣传报道。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粮食市场监测制度,监控市场粮价动态、销售变化和粮食库存情况,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工作,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动态,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跟踪监测;做好与乐山市内各区市县及周边地区突发事件及市场行情的跟踪、分析、预测。
1)市场价格监测。选择有一定代表性的粮食交易市场、粮食购销企业、市场粮食零售网点作为市场价格采集点,定期收集粮食市场价格;定期了解、掌握毗邻地区粮食市场价格,判断粮食价格走势。
2)市场动态分析。了解全区、全市和毗邻县市区粮食市场动态,关注全省和全国粮食市场形势,定期对粮食市场形势和供需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当粮食市场突发波动时,定时了解分析,按时上报,出现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3)库存粮食分析。根据全区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库存和社会商品粮源分布情况以及库存粮食品种结构情况,测算粮食供需状况,采取应对调控措施,确保粮食供应。
3.2应急报告
1)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和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粮食应急紧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粮食紧急的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事情的简要过程、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当地的库存粮食数量、库存粮食品种结构、面临的困难、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3)发生粮食紧急情况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和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和谎报。
3.3信息公布
发生粮食紧急情况应急的相关信息,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并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向社会发布。
4、应急保障
4.1应急物资保障系统
1)建立区级粮食储备制度。建区级储备粮3500吨,作为应急情况下政府对粮食市场调控的主要粮源,经费在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确保应急时“调得动、用得上”。
2)建立社会粮食应急保障制度。所有社会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4.2应急加工系统
区粮食局必须事先选定设施较好、加工能力强的粮食加工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生产加工设备运转正常、有加工所需的生产技术人员、有食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对选定的定点加工企业报市粮食局备案。
4.3应急运输系统
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分布,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4应急供应系统
要根据驻军、企业、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点或发放点。对选定的零售供应网点进行供应能力审查,主要以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含军粮供应站)为主,没有国有零售网点的乡镇在有实力、有诚信的粮食经营户中选取。
区粮食局要与选定好的应急加工企业和零售供应网点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4.5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单位和乡镇政府应向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应急措施
5.1三级预警措施
1)积极利用全区粮食市场体系和社会粮食资源,按照市场运作机制,促进购销,确保市场粮食供应,并适时组织粮食采购,组织粮食经营企业到粮食主产区筹措粮源。
2)组织定点加工企业迅速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零售商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3)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短斤少两、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密切关注并分析粮食市场动态、价格波动、库存变化、供需状况等,及时掌握社会粮源分布情况。
5)做好新闻报道,消除群众恐慌心理,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人员。
5.2二级预警措施
当出现二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三级预警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粮食调拨令,动用区级储备粮,确保市场粮油供应。
5.3一级预警应急措施
当出现一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三、二级预警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干预措施,立即对市场粮食经营实行限价管理或进销差率管理。粮食批发价按实际采购价加运杂费加3%的合理费用计算,粮食市场零售价按批发价加不超过3%的差率进行限价管理。
2)实行定量供应。在应急期间对城镇低收入居民、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在校初中、高中和农村缺粮求助对象的粮食凭证、定量、限价、定点供应,供应的价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①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凭户口簿和低保证,在校初中、高中学生凭所在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的证明每人每月凭证定量供应大米10公斤,食用油0.5公斤,供应的价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②对农村缺粮求助对象由民政部门按救助规程规定进行救助。
③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区人民政府下令临时停止粮食交易,并由区粮食局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6、应急程序
6.1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程序
应急预警启动后,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以下应急工作程序:
1)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
2)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应立即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通报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天候24小时值班,并与有关县、市、区和全区各乡镇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3)区级各有关部门接到领导小组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根据各地求援的报告,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6.2各乡镇政府应急工作程序
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值班,安排专人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迅速执行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指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3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工作程序
本预案启动后,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1)灾情调查组:当出现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及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区民政局负责,立即开展受灾情况调查,确定受灾救济对象,并及时将所需粮食的地点、数量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粮食供应保障组:由区粮食局负责,及时组织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精心组织粮源,确保供应需要,不得出现粮食(特别是大米供应)断档脱销。
3)粮食市场监管组:由区工商局、区粮食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每天对重点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不乱。
4)粮食质量监管组: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粮食局负责,对粮食加工、市场粮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合格、放心粮油。
5)市场物价监管组:由区物价局负责,加强市场粮食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或变相哄抬物价的行为,确保粮价基本稳定。
6)综合监管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粮食局、区经济和商务局负责,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粮油安全事故。
7)资金监管组: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加强对应急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应急供应结算后,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6.4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结束后,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7、事后处理
7.1应急评估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7.2应急能力恢复
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区粮食局要及时按原计划规模,补充已动用的区级储备粮。
7.3应急经费清算
1)凭证供应粮油的差价费用:由区政府决定实行凭证供应粮油的差价费用由区政府动用粮食风险基金或安排财政资金解决。
2)农村贫困人口的应急用粮原则上由民政部门用救灾救济金给予解决。
3)对依法征用的社会粮食资源给予合理补偿。
7.4表彰奖惩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5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在粮食销售中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4)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5)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附则
8.1本应急预案所称重特大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或其他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等严重灾害;重大灾情是指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其他突发事件是指战争、动乱、事故灾难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8.2粮食应急责任报告单位是指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8.3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应急方案。
8.4本应急预案由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8.5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