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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7-06-14   点击数:   选择字号:
乐山市沙湾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根本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各类专业救援组织和社会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2.2依法规范。坚持预案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应急救援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按照有关程序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1.2.3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其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确保分级响应、应急联动。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1.2.4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避免重复建设的要求,在应急队伍隶属关系不变的情况下,结合我区实际,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区、乡镇、村三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网络,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不同类型安全生产事故由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领先和发挥军队、武警等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1.2.5平战强合。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积极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思想,预案、机制和工作准备;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进行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习和技术培训。
1.2.6加强预警,科学决策。建立建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范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
1.2.7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机制,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建筑法》、《煤炭法》、《交通法》、《环境保护法》、《铁路法》、《水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核事故应急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
1.3.2政府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乐山市安全生产七项制度》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及职业中毒事故,铁路、道路交通、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区正公用设施安全生产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事故,火灾、学校安全、核与辐射、危险化学品泄漏、特种设备事故等的应急救援。
本预案是沙湾区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的分预案,适用于对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的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和应急协调。道路交通、危化、消防、工矿企业、水上、铁路、电力、建筑、水利、石油、天然气、旅游、通讯住处和特种设备等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主要明确特定类别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行动和技术方案,是实施专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区级专业工作预案。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图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2.1 组织机构体系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机构体系基本框架:
如图1、图2,区政府设立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挥部办公室调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咨询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应急救援组织,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村、社区(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家咨询组和若干应急专业组。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设立专业应急救援组织,包括专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部、指挥部办公室(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家咨询组和若干应急专业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本单位的应急组织,包括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若干应急专业组,以及应急救援力量。
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及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构成区、乡镇、社区、村、企业四级应急组织体系。

 
                          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协调关系图
2.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区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1)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是全区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区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组成。区政府区长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区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指挥长。指挥部组成见附录1。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贯彻国家应急救援工作方针和政策,统一指挥、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应急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方案,及时向区政府、区应急委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商请军队和武警部队或请求市、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集救援力量增援;配合上级预案启动后的应急救援工作或实施跨区域应急增援。
(2)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住处和新闻公报的统一发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情况的上呈下达工作;与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应急组织保持应急联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调度工作;根据事态发展,负责综合协调、组织事故区域周边单位和人员的疏散工作;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区安监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区级相关部门组成应急指挥协调组、综合组、抢险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应急保障组等专业线和专家组。按照事故的不同类型,专家组分成交通运输(包括道路交通、铁路、水上)、危化消防、矿山、核与辐射、石油天然气(包括城市供油、供气、供水)、建筑水利电力、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职业中毒医疗共10个小组,配备相应专家。
(3)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职责
指挥长:全面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召集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会议;按照市、区领导的指示精神,根据事故性质、规模、地理位置等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做好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或由指挥长授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全面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决策和下达应急指令。
指挥部其他成员: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预测与预警;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派出工作人员协助现场救援;负责组织对执行指挥部决策、指令情况的监督;及时向区政府、区应争委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发布应急救援情况简报和事故通报。
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及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具体工作;负责指挥部决策、指令的传达及其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协调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队伍协同作战;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评价和预测预警;负责其它相关事项。
应急救援专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决策服务和技术支持。
2.2.2有关部门(机构)与职责
(1)区安监局(煤监局)
负责制定和管理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与实施;负责组织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与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的综合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办法、有关部门标准;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监控;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科研成果的管理;组织全区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负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的经验交流与使用事宜等。
(2)区发改局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项目资金的立项与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负责组织直辖所辖领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3)区经济和商务局
负责制定和管理电力、石没、天然气、民用爆破器材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实施;组织协调所辖领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制定、实施通信信息网络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协调通信组织与保障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综合协调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负责为指挥部提供与事故相关的应急救援资料;负责指挥部布置的其他事项。
(4)区教育局
负责组织制定和管理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实施;组织协调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自救、互救等常识教育的规划与实施;负责对学生应急救援的培训教育。
(5)区公安分局
负责制定和管理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火灾应急预案与实施,负责组织火灾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参与、协助民爆器材,危化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乡镇公安派出机构做好应急准备;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6)区民政局
负责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应急救援的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7)区财政局
负责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保障;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参与事故后恢复的相关工作。
(8)区劳动保障局
负责组织、指导保险赔付和家属抚恤等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工伤保险支付工作等。
(9)区规划建设局
负责制定和管理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燃气工程等事故和城市防洪的应急处置预案与实施;负责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保障。
(10)区交通局
负责制定和管理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与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时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根据事故应急需要,为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保障。
(11)区水利局
制定和管理农田、水利、水电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应急响应时,组织本系统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性质,负责为指挥部提供与事故相关的应急救援资料。
(12)区旅游局
负责制定和管理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实施;组织协调本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游客的安全和自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13)区政府新闻办
必要时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会及审核相关报道。
区信息中心、无委办
负责应急指挥信息网络、无线电通信支持与协调工作。
(14)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制定和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与实施;组织协调本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指挥部提供与事故相关的应急救援资料。
(15)区电力局
制定系统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应急响应时,组织本系统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负责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16)区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
负责对参保人员叫伤亡陪付及财产赔偿。
(17)区火车站
负责制定和管理所辖范围内铁路交通及铁路路外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应急响应时,组织、指导本系统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保障。
(18)区武装部及区武警中队
组织、指导有关部队制定应急支援预案;根据应急请求,及时提供应急援助。
(19)其他相关部门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及时提供应急救援相关资料和保障措施。
2.2.3区级部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区级部门应急指挥组织包括事故专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以及专家咨询组和若干应急专业线。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开展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区级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组织的主要职责:
执行国家应急救援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落实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应急指令和措施;制定所管辖领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所管辖领域内或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和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增援、配合工作。
2.2.4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与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组织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以及专家咨询组和若干应急专业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乡镇政府应急救援组织的主要职责:
执行国家应急救援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落实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应急措施和区级专业应急工作部署与措施;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计划;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协调下,组织跨区域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2.5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与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包括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若干应急专业组,以及应急救援力量。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的主要职责:
执行国家应急救援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应急响应时,及时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3应急联动
2.3.1基本联动
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下,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应急联动。配合当地政府共同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根据事故类型和区级各单位的职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牵头部门原则上由区级主管部门承担,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特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具体确定参与,协作的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作并提供应急救援相关保障。
2.3.1.1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1)道路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协作部门:区安监局、肇事单位区级主管部门等。
(2)火灾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协作部门:区安监局、肇事单位区级主管部门等。
(3)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区安监局,协作部门和单位:区经济和商务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
(4)水上交通。牵头部门:区交通局,协作部门:区安监局、区水利局、区公安消防大队、肇事单位区级主管部门等。
(5)铁路路外突发事故。牵头部门:沙湾火车站,协作部门和单位: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
(6)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燃气事故。牵头部门:区规划建设局,协作部门和单位: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等。
(7)石油天然气突发事件。牵头单位:区经济和商务局,协作部门和单位: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环保局、
 
区交通局、区质监局、区规划建设局、区天然气公司、中石化、中石油沙湾分公司等。
(8)煤矿和非煤矿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区安监局(煤监局),协作部门和单位:区公安分局、经济和商务局相关部门。
(9)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区质监局,协作部门和单位:区安监局、区规划建设局及其它相关部门。
(10)职业中毒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区卫生局,协作部门和单位:区安监局、区经济和商务局。
(11)旅游安全生产事故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区旅游局,协作部门和单位: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安监局、区规划建设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
(12)水利工程设施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区水利局,协作部门和单位:区安监局、区交通局等
(1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区安监局,协作部门和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
(14)电力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区经济和商务局,协作部门和单位:区安监局、相关电力部门等。
(15)通信信息网络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区经济和商务局,协作部门和单位:区安监局、通讯运营商等。
2.3.1.2现场保护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协作部门和单位:事故单位区级主管部门。
2.3.1.3医疗救护
牵头部门:区卫生局,协作部门和单位:区药监局、区武警中队、区红十字会。
2.3.1.4通讯、能源、物资、公用和交通设施保障
牵头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协作部门和单位:区发改委、区经济和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局、区电信运营商、区邮政局等。
(1)通讯运营商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通讯信息畅通。
(2)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的物资、经费保障。
(3)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局等保障应急救援中人员、物资、设备及时运输。
(4)区经济和商务局、区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自来水、燃气和区政设施的保障工作。
2.3.1.5善后处理
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各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减善后处理工作。
(1)区公安分局负责尸体检验和辨认工作。
(2)区民政局负责尸体运送和火化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保险公司及事故单位区级主管部门等做好保险金支付、抚恤等善后工作。
2.3.2相关应急联动
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
依靠我区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及时寻求其它区县、市(州)、乃至省、国家的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增援,或商请驻乐部队,武警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请求国际援助。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机制
3.1.1建立事故防范体系
(1)建立立体防范网络体系
依靠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的应急救援组织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形成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发挥人民军队、武警、民兵、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形成区、乡镇社区、村三级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队伍、社会救援、企业应急四级立体防范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2)建立通讯信息网络及信息管理系统。
结合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托党政网,在拟建立通讯信息网络系统的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讯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建立区事故应急救援通讯信息网络。主要包括应急救援通信平台、调度指挥应用系统、中心局域网、预测预警支持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等。补充完善区级专业及地方应急救援网络,
实现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预测报警、信息共享、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信息传输与处理、图像和声音实时传输等。
建立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建立包括区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
信息、重大危险源局部区域信息、重点监控企业基本情况、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等综合数据库。
建立应急资源数据库。对全区应急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包括公安110、消防119、交警122、医疗120及水上救援、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资源(包括人员、队伍、物资等数量、分布,应急物资单位基本情况)信息数据库。
(3)建立安全监控网络系统
区级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与市、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联网,实现资源共享。
(4)建立事故风险评价、评估体系
针对我区实际情况,建立事故风险评价评估体系,特别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安全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5)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加强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黑板报、挂图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安全常识、急救知识、自救逃生方法等,学校要开展应急救援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救援知识。
全区高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培训。
(6)加强人才、物资的储备
各级政府、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人才、应急力量、物资等储备,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提供充分保障。
(7)依靠科学进步,加强对技术和装备的研究
主要以在乐相关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技术和装备研究。同时,鼓励各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所集中的各行业专家,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不断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
(8)加强法制建设,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矿山、建筑、危化、民爆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措施及响应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标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等的研究,从政策、体制、制度、措施、投入上保证应急队伍建设和救援工作的正常开展。
3.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体系
沙湾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体系包括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见图三)
 
                                      图3  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
3.  2    预警机制
3.2.1   预警级别
(1)一般原则
根据行政管辖区域,将预警分为市、县(市、区)、乡镇及社区、村、企业四类。根据预警的发布部门,将乡镇级预警分为综合预警和专业预警。
各级政府、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后果等情况,结合所辖区域或行业内的安全生产特点,综合确定预警级别,列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条件。预警级别应在响应的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我区安全生产事故类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区级安全生产事故预警级别
区级安全生产事故预警级别为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
①可能发生跨县(市、区)安全生产事故的;
②可能导致一次死亡3—10人,或一次死亡3人以下,但后果严重的;
③可能造成30—6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为500—1000万元的;
④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特别严重、影响范围大的其它事故,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Ⅲ级预警的。
3.2.2预警信息与系统维护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县、乡镇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区级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按有关要求及时将事故风险信息上报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风险信息或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时传报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和市应急救援中心。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通报内容见附录2。
3.2.3预警行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各专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确认各种来源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时向各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通报监控信息。需要应急支援时,及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3.2.4预警发布及监督
区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由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安监局)发布。区级各部门、各县、乡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业的预警信息,应由相应的应急预案中所确定的机构负责发布。
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已经信息后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措施等,由预警发布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见附录3。
4、应急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行动见图4
 
4.1应急响应程序
4.1.1分级响应
按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四级。发生Ⅳ级(一般)、Ⅲ级(较重)事故,分别启动乡镇、区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也许要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的,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分预案启动后,相应专项预案自动启动。
发生Ⅰ级、Ⅱ级安全生产事故,立即上报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4.1.2基本应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首先由事故单位启动应急预案按要求实施应急救援并按规定上报;乡镇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调集区域内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各类救援资源开展现场抢险救助和医疗救护,根据事态状况,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态扩大,并报告区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区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态发展状况,指挥调集区域内各类相关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市级专业安全生产事故指挥(响应)中心,并随时报告事态的发展情况。
4.1.3扩大应急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事故的发展状况,对于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依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通过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商请区武装部和武警中队或请求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集力量增援。
4.2应急响应方案
4.2.1基本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进行现场救援。事故单位和当地乡镇政府首先组织企业职工、社会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组织专业救援力量,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各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的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掌握现场情况,书面报告区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乡镇、村、社区的请求,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4.2.2应急行动
(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Ⅲ级)信息后: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要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①分析确认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并实施预案:
② 开通与相关区级专业应急指挥(响应)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
③ 及时向区政府值班室和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④必要时通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到位;
⑤开启应急指挥设备,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⑥根据专家建议和指挥长命令,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建议;
⑦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根据指挥部的决定,派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援;
⑧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负责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市政府;
⑨必要时,按照指挥部的决定商请驻沙武警或请求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应急增援;
⑩按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区级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应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①启动并实施本专业应急方案,并及时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
②保持与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并随时报告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
③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立即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④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⑤需要其他专业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乡镇级应急指挥机构应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①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区级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报告;
②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③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④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区级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提出请求;
(2)接到安全生产事故(Ⅰ级、Ⅱ级)信息后,各级、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立即上报,并采取上述相应的应急行动,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3应急资源的管理与使用
各县(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机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资源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应急资源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应急响应时的应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或将应急装备、设施挪作它用。
4.4指挥与协调
4.4.1指挥与协调机制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协调工作,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乡、镇、村、社区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具体行动。
应急状态时,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的协商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的有关监督检查资料,为研究救援方案提供基础资料。
4.4.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②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③负责向区政府及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汇报有关情况,向其他领域应急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④协调事故的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⑤协调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⑥协调对伤员的急救;
⑦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⑧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⑨必要时通过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武警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⑩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及灾后处置与恢复重建工作等。
4.5新闻报道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会(附录5)。
4.6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完成安全生产事故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整个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附录6)。
5、应急保障
5.1应急体系保障
5.1.1应急救援体系保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形成“统一指挥、职责明确、机构完整、功能完善、感应灵敏、运转协调,符合区情”的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切实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
5.1.2应急预案体系保障
建立和完善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形成符合区情的区、乡镇、社区村、生产经营单位四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5.2应急救援通信与信息保障
5.2.1通信保障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与各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各乡镇应急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指挥部,主要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实现通信信息联络。
当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区经济和商务局委、各通讯运营商负责通信与信息保障,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通信信息畅通。
5.2.2信息保障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全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各专业应急指挥中心和乡镇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
5.3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保障
各级、各部门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障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投入,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与现代应急指挥相适应的应急指挥设备,各专业应急队伍按有关规范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各级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求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领域的救援力量、装备配备,尤其要加强危化、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建筑等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种设备的配备。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决策支持和技术服务。
5.4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企业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建立交通、消防、卫生专业应急队伍,对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相对集中的,乡镇政府应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队伍。各级、各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检查和掌握应急救援力量,保障战斗力,形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督促、检查、指导各应急队伍建设工作。
5.5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
应急响应时,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即使协调交通和铁路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根据应急需要,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水域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交通、铁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区交通局、区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协调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6应急救援医疗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地方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故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5.7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基本物资保障。应急救援过程中,基本物资保障不足时,由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调集物资保障,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市民政局、区红十字会等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援助工作。必要时,向市和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申请,请求救援物资调拨。
5.8人员的安全保障
专业应急预案中应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和社会群众的安全保障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处置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应急救援时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事故类型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服从统一指挥,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必要时,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应急救援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群众安全防护措施:
①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特点,确定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
②决定应急状态下的群众疏散、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
③指定实施各种安全防护和相关保障措施的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
④应急避难场所的组织和使用;
⑤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措施与落实;
⑥治安管理及其它突发事件预防措施与落实。
5.9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保证。
事故单位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后勤、物资征用、善后等其它各项经费。
5.10应急救援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地方政府应为其提供相关各种保障。
5.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全区结合实际规划和建立基本满足特别重大事故的人员避难场所,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应当考虑突发事件紧急避难保障,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12宣传、培训和演习
5.12 .1公众宣传教育
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乡镇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应在学校开展应急救援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公布并大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应急救援机构公布报警电话。
5.12.2培训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5.12.3演习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本行业特点,定期组织各自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转项预案中应明确专业应急救援演习的内容、范围、场所、频次等。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适时组织联合演习,积极参与区政府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演习和市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等。
6.2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事故后政府救济、司法救济,根据事故损失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协调境外机构社会救助。
     6.3社会保险
区劳动保障局和各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4调查和总结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安全生产事故、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整个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铁路、道路交通、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2)应急响应级别。参照国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并结合我区实际,按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应急响应,依次启动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应急预案。
Ⅰ级响应标准:发生跨省、跨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省、部门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0万人以上人员撒离、疏散,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响应标准:发生跨市(州)安全生产事故;市、州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果已以或即将导致10—39人死亡或死亡10人以下但后果严重的,或60—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人员撤离、疏散,或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3000万元;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特别严重、影响范围大、灾后难以恢复或恢复周期长的其他事故;国家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响应标准:发生跨县(市、区)安全生产事故;县级应包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以上死亡,或死亡3人以下但后果严重的,或30—6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人员撤离、疏通,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比较严重、影响范围较大、灾害恢复比较困难的其他事故;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响应标准:发生县级辖区内跨乡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乡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1万人以下人员撤离,疏散,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执行。
7.2专项预案目录
见附录7。
7.3预案管理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实施。区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
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应急机构负责本级、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实施与及时修订工作。
7.4监督检查与奖惩
7.4.1监督检查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检查、乡镇政府、区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管理、实施情况,并予以能报。
7.4.2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1)完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突出的;
(2)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因应急救援行动而伤亡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3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救援义务的;
(2)瞒报、迟报事故信息,影响事故应急救援,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应急救授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5)次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阴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它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5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乐山市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和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