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十七条二款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沙湾区玉龙街701号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方式:0833-2516576。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宗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
用途
1
段竟光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盐溪口村8组
210.00
269.14
农村宅基地
乐山市沙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16日

川公网安备 511111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