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公告

信息来源: 沙湾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03-2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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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函〔2021〕203号)依据《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遴选乐山市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供药机构工作方案》(乐医保发〔2021〕44号)、《乐山市沙湾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文件,现将我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原则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动态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和参保患者就医便捷性,适度增加“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和范围,我区拟遴选“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二、遴选条件

申请“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纳入我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

(二)药店须配备1名及以上执业药师,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且注册地在该门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在申报药店履职的药师,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与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动态维护平台注册信息应保持一致;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专营用房,经营区域使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设置有服务大厅和营业用房,有专门的功能分区且有明确标识,功能分区应包括处方审核区、调配区、储藏区、展示区、证照区、药事服务区、患者教育区等;

(六)具备健全的药品销售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全套管理文件;具备独立完善的“进、销、存”经营管理系统及灾备;具备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的条件,做到所售药品全周期信息可追溯,确保每一盒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七)具备“双通道”管理药品品种80%及以上的相关零售经营权,能够保证相关品种的持续稳定供应;

(八)具备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物流配送体系,具备冷链药品配送能力并有与特药配送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包括专业冷链运输车辆、专业冷链药品运送保温箱;

(九)具备提供包括实名制建档、资料审核、费用管控、药品配送、用药指导、患者随访、慈善援助管理等服务能力,根据医疗机构上传的处方信息采用直配送药的方式向参保人提供药品,并回收药品包装盒;

(十)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进销存管理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医保移动支付和进销存信息上传接口改造,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十一)近3年内(经营未满3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无行政处罚,无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情形。

三、遴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结合我区“双通道”管理药品需求、人口分布等情况、定点零售药店开设情况,发布遴选公告。

(二)受理申请。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受理“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其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需以具体门店为申报单位。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逾期未补齐视为自动放弃;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同时作为评估材料。

遴选工作于本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4月3日前采取现场申请方式,不接受采用申请资料邮寄、传真等其它方式报名,申请地址:沙湾区玉龙街750号(沙湾区医疗保险事务服务中心110室)。不收取报名药店任何费用。

(三)开展评估。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对提出申请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评估,按照《“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加分标准》,对申请药店基本条件、服务和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按遴选条件的各项因素逐一打分。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将评估结果上报医疗保障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四)结果公示。确定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与“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并报同级和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以续签。医保服务协议范本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发布。

四、申请材料

(一)《“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下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药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单位职工成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目录(含合同证明)以及社保缴费证明;药店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药师的执业注册证复印件;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五)申请药店经营条件、配送服务的书面报告(包括药店功能分区、药品储存管理、冷链储存及配送管理、物流配送、信息系统、服务方案等);

(六)取得药品经营权的证明材料;提供并建立药品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方案;

(七)冷链设备购买凭证、UPS设备购买凭证、温湿度监控系统截图、药品电子追溯系统截图、第三方冷链设备验证合格报告复印件、第三方验证机构相关资质复印件(需加盖该机构公章);

(八)申请药店的营业用房房产证复印件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如营业用房为自有房产,仅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标注尺寸的门店平面图(标记经营区域面积);

(九)申请药店在售“双通道”管理药品统计表(包含药品通用名、药品商品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零售价格、配送企业等信息),申请药店(或所隶属的药品经营企业)与生产商(或经销商)的授权书、购销合同(协议)或其它取得“双通道”管理药品经营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药服务申请承诺书(附件2)。

以上提交资料属复印件的,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字盖章,资料一式三份并密封盖章。申请“双通道”药店对所提交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或隐瞒有关情况的,由申请“双通道”药店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后果及责任,并取消申请资格。

五、动态管理

(一)变更和注销。“双通道”药店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变更材料,涉及地址和经营场所面积变更的,需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双通道”药店注销的,需在注销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备。

(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双通道”药店服务协议。

1.各类医保检查中发现已经不符合“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条件的。

2.被解除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的,同步解除“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3.“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

4.“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情形的。

5.未达到医保信息化、标准化改造要求的。

6.国家、省规定其它解除“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情形的。

六、其他事项

(一)遴选成功后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年度考核范围,考核合格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直接结算医保费用。

(二)对“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每年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进行整改。

附件1.“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doc

附件2.医疗保险“双通道”国家谈判药品供药服务申请承诺书.doc

乐山市沙湾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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