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序号 |
批复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日期 |
公示时间 |
|
1 |
关于《乐山市沙湾川立矿业有限公司水泥用灰岩矿加工生产线节能环保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乐沙环函〔2021〕20号 |
2021年7月1日 |
2021年7月2日 |
|
2 |
关于《乐山市沙湾区亨利来石灰石厂年产30万吨水泥用石灰岩矿扩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乐沙环函〔2021〕21号 |
2021年7月1日 |
2021年7月2日 |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3-3445390
通讯地址: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铜河路中段50号
邮政编码:614900

川公网安备 511111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