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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30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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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川办发〔2017〕44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乐府办发〔2017〕53号)要求,区政府决定成立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简称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2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办主任和区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常任委员由区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担任;非常任委员由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担任。区政府首届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任期为两年,期中遇人事变动等情况导致组成人员变动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发文予以调整。
    二、主要职责和工作规则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区政府重大或者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全区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和研究工作,应遵守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见附件2)。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承担,负责承办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执行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定事项和审理一般行政复议案件。

    附件:1.区政府首届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