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出入境证件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四川省按需申领地区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提交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2.四川省非按需申领地区户籍居民和外省户籍人员须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四川省居住证。未办理“四川省居住证”,并且是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关系的人员,可提交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或载明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或亲子鉴定书、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成年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或交验出生证明或载明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或亲子鉴定书)。
3.出入境窗口为申请人提供免费采集制证照片服务(不含打印纸质照片),同时在照相自助机上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护照需由监护人陪同办理并出具监护人意见,提交未成年人户口本及监护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委托他人陪同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原件,留存复印件。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需提交单位同意申办出国(境)证件的函。现役军人需提交军官证原件,已办理军人身份证的还需提交身份证原件。
6.证件换发、损毁情形的应提供旧证件原件;证件遗失、被盗情形的应提交遗失、被盗声明。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期间向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护照,提交本人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以及国内暂住证明。
8.以上所列各类证件和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查验并留复印件存档。
※出具以上材料可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含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不含签注)。
二、办理往来港澳地区不同类型签注应提供的补充材料:
1.办理赴港澳地区团队旅游类签注:目前在我市只能办理团队类旅游签注,不能办理个人类旅游签注。办理团队旅游签注无需提供补充材料。
2.办理赴港澳地区探亲类签注:探望在港澳的配偶、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含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直系兄弟姐妹、直系祖父母、直系孙子女)。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探望港澳配偶的,需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探望港澳定居亲属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探望港澳长期居住亲属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或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探望港澳就业、就学亲属的,需提交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澳门就业证明文件复印件、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在学证明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类签注:依据《乐山市公安局港澳商务备案管理办法》在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工作人员,可申请商务类签注。需提交:(1)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2)企业出具的派遣函。
4.办理赴港澳地区逗留类签注: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港澳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申请材料:(1)赴香港逗留: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赴香港就业的提交劳务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原件。(2)赴澳门逗留:赴澳门随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赴澳门就学,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原件;赴澳门就业人员及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申请表》或相关批准文件原件。
5.办理赴港澳地区其他类签注: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赴港澳;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前往香港(澳门)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居民回内地后前往港澳的;赴澳门参加会展活动的。申请材料:(1)持逗留签注在港澳期间申请赴港澳的,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2)因治病、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奔丧、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港澳的,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3)赴澳门参加会展活动的,提交澳门会展主办机构的邀请函原件。
三、办理往来台湾地区不同类型签注应提供的补充材料:
1.办理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类签注:目前在我市只能办理团队类旅游签注,不能办理个人类旅游签注。办理团队旅游签注无需提供补充材料。
2.办理赴台湾地区探亲类签注: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需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3.办理赴台湾地区定居类签注: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需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身份返回大陆注销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交验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眷本,留存复印件。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交验本人出生证明和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4.办理赴台湾地区应邀类签注: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需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办理赴台湾地区商务类签注: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或参观、参加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需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办理赴台湾地区其他类签注: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物。需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赴台从事渔业劳务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填表照相—窗口受理—缴纳费用(刷银行卡或手机扫码支付,不收取现金)—凭本人身份证和回执单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件(委托他人代取的还需代取人身份证)
五、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形: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已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六、办结时限:首次新办证件、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为7个工作日(不含邮寄时间)。赴港澳台地区旅游类二次签注可在24小时自助服务区自助机上当场办理,再次办理其余类型签注为3个工作日(均不含邮寄时间)。异地户籍人员办证为20个自然日(不含邮寄时间)。
七、收费标准: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及依据序号证件类别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首次申请、失效重新申请、换发、损毁被盗、遗失补发每证120发改价格【2019】914号加注每次20【1993】价费字164号护照失效、过期、丢失、损毁等原因重新办理护照,因要同步加注曾持护照,实际收费为140元。2、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一次有效入出境通行证每证15发改价格【2017】1186号多次有效入出境通行证每证80。3、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加注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60发改价格【2019】914号加注每项15一次签注每件15二次签注每件30一年多次签注每件80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多次签注每件120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多次签注每件160长期(三年)多次签注每件240。4、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每件40发改价格【2017】1186号。5、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加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60发改价格【2019】1931号多次签注每件80签注、加注每项次15。申请人可刷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储蓄卡、信用卡缴费,也可使用支付宝扫码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