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5-14 11:17
文章来源:沙湾区

一、为何制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最新规定,解决原有制度中配置标准不明确、审批权限不清晰、部分领域管理缺位等问题,结合沙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乐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

三、适用于谁?

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四、管理体制如何?

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建立区财政局、区政府办(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各单位四级管理责任体系。

五、核心管理要求

(一)资产配置

优先调剂,不能调剂再购置、租用等。按金额分级审批:10万元以下常务副区长审批;10万(含)至50万区长审批;50万(含)至200万区政府常务会审定;200万(含)以上区委常委会审定。

(二)资产使用

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出租原则上需评估并公开招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投资或担保。

(三)资产处置

包括无偿划转、转让、报废等,须严格审批。分级审批标准与配置相同。

(四)砂石等特殊资产管理

工程剩余砂石由区自然资源局认定后移交区国资局处置;河道疏浚砂由区水务局报批后移交处置。按评估价值分级审批,500万元以上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六、主要特点

1.全生命周期管理(配置—使用—处置);

2.分级分类审批,权责清晰;

3.建立公物仓,推动资产共享调剂;

4.明确砂石等特色资产管理职责;

5.引入绩效评价,强化监督问责。

七、何时施行?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区财政局及区政府办(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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