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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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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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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审批核准信息 |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核或核准部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发改局 |
■政府网站 ■管理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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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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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招管〔2018〕182号) |
及时公布 (长期公示)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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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变更公告 |
变更或补充招标文件相关载明内容等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长期公示)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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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评标结果公布 |
项目名称、招标人、监督机构、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等 |
及时公布 (长期公示)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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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及标段名称、项目业主、招标人、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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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同订立及履约 |
项目名称、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地址,承包人名称、地址,签约合同价、计划开工日期、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招管〔2018〕182号) |
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发布(长期公示) |
合同当事人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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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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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暂停、终止招标 |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布 (长期公示)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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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政府采购信息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在信息形成(变更)的7个工作日内(长期公示)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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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资格预审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资格预审日期、地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根据采购人需求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长期公示) |
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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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招标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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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的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长期公示) |
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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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公告期限,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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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公告为5个工作日(长期公示) |
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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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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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有质疑、询问情况除外)(长期公示) |
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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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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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长期公示) 公开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长期公示) 竞争性磋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个工作日前(长期公示) 竞争性谈判: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长期公示) 询价: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长期公示) |
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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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采购合同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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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质疑答复 |
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事项答复的具体内容及事项依据和法律根据,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质疑答复的日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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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质疑人作出质疑答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开(长期公示) |
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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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终止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项目终止原因,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及时公布(长期公示) |
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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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采购失败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废标或流标日期、原因等采购品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
及时公布(长期公示) |
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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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采购信息 |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区财政局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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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区财政局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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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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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披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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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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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信息披露 |
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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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评估价格、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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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 511111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