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绥山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停车难矛盾,不断提升城市交通治理智能化水平,经沙湾区十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乐山市沙湾区绥山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占道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占道停车收费
1.计费时段
停车位每日8:30至20:30为一个计费时段,其余时段不收费。
2.收费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规定,结合我区交通实际情况,将停车需求大,交通拥堵、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划为A类区域,停车需求和交通拥堵矛盾相对较小的区域划为B类区域。
A类区域:铜河路北段(玖熙堂南路口)-铜河路中段-铜河路南段-沙岸路-茶溪路-文豪路-绥山路-尤埂路-石马路-沫若大道中段-沫若大道北段-沫若大道(玖熙堂南路口)以内区域。
B类区域:沙湾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3.收费标准
每车每次停放时间不足20分钟的,免收该车该次停车费。每车每次停放时间等于或超过20分钟的,计费时间开始为驶入时间,计费单位为小时。
A类区域占道停车首小时内2元/辆/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以后每1小时加收1元,1天(12小时)最高收费10元/辆。
B类区域占道停车首小时内2元/辆/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小时至4小时期间每小时加收1元,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0.5元,1天(12小时)最高收费8元/辆。
二、停车场收费
1.计费时段
停车泊位每日0:00至24:00为一个计费时段(24小时)。
2.最高收费标准
同一停车场每车每日无论一次超时停车累计收费计价或多次停车累计收费计价超过12元的,最高收费标准为12元。
3.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每车每次停放时间计时方式:驶入停车场时开始计时,驶离停车场时结束计时,驶入至驶离时间为停放时间。
每车每次停放时间不足20分钟的,免收该车该次停车费。
每车每次停放时间等于或超过20分钟的,计费时间开始为驶入时间,计费单位为小时,等于或超过20分钟且不足1小时的,计费时间按1小时计,第1个小时以内计价标准为3元/辆/次。
停放时间在1小时及以上的,每超过1个小时,车辆加收1元停车费,超时最后1小时计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同一停车场当日累计加收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
三、停车优惠政策
1.免费车辆:停车不足20分钟的车辆免费;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免费;残疾人专用车辆和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免费的车辆免费。
2.减费车辆:新能源车辆前两小时免收停车费,2小时后按照车位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开始计收。如国家、政府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四、停车收费管理
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停车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在停车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准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地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乐山市沙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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