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湾区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沙湾区 发布时间: 2026-03-2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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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和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乐市财政农〔2026〕7号)文件精神,结合《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要求,制定了《沙湾区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实施。

乐山市沙湾区农业农村局 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

                                                                      2026年3月23日

沙湾区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和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乐市财政农〔2026〕7号)文件精神,结合《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身份转变的。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并且耕种的土地符合享受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五保户。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依协议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整户消亡的。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面积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我区全面启用农村承包土地确权颁证数据,以土地确权颁证面积为依据(未确权颁证的暂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统计核定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

三、补贴范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农户承包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但针对集体土地、农业实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以及一年以上抛荒地等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集体土地。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林地。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设施农业用地。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地。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可申领补贴。

(五)农村道路、公益设施、产业园、工业企业、灾后重建等用地。土地被征为国有,转为建设用地的,不能领取补贴;征地手续未办下来,征地款未兑现,长年撂荒的,也不能领取补贴;以租代征,虽然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但土地已经用于非农业建设,也不能再领取补贴。

(六)撂荒地。一年以上抛荒地,依据财办农〔2021〕11号文件规定,取消次年补贴资格;连续二年以上弃耕抛荒的耕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不享受耕地地力补贴。

四、补贴标准

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核实补贴面积进行确定,全区实行统一补贴标准。2026年已下达补贴资金为1070.87万元。

五、实施程序

我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将全部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系统进行农户补贴信息及资格审批管理。具体程序为:

(一)基础数据核实申报(4月20日前)

各镇、街道办指导各村收集农户耕地基础数据,结合农户承包耕地确权颁证面积与农业实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地、撂荒地等不应享受补贴面积,核实农户补贴面积和资格(对土地流转和代耕代种明确了补贴事项的需提供协议,有扣减面积的需标注扣减原因)。核实无误后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台账(具体格式参照四川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中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模板),并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操作说明书》的操作步骤录入“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完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备案工作。

(二)补贴面积村级公示(4月27日前)

各村在将补贴全部申报后,及时发布村面积公示。公示必须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打印公示明细表交农户签字后留存镇、街道办归档。

(三)补贴面积镇(街道办)调查核实和公示(5月7日前)

各村完成公示确认后,各镇、街道办对各村上报补贴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发布镇街公示。公示必须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完成后,各镇、街道办将核查资料和公示照片传“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进行公示确认。

(四)补贴面积区调查核实(5月15日前)

各镇、街道办完成公示确认后,将数据推送至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对补贴数据抽查核实,无误后推送至区财政局。

(五)补贴标准核算、确认(5月20日前)

区财政局收到全区面积数据后,根据下达资金和结余资金总数,核算补贴标准。核实无误后,区农业农村局再确认补贴标准。

(六)资金两级公示(5月25日前)

补贴标准确认后,区农业农村局发布资金公示。各镇、街道办、村按系统程序进行资金镇级公示和资金村级公示。公示必须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完成后,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公示确认。

(七)补贴结算(6月15日前)

完成资金两级公示确认后,区农业农村局在“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对本年度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进行结算操作,将数据推送到“一卡通”发放系统,再按“一卡通”发放系统操作流程,将补贴资金在6月30日前兑付到农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关系到广大农民切实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落实具体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本镇、街道办的补贴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导

各镇、街道办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政策宣传到村到组到农户,让村组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和补贴流程,让补贴工作阳光、透明。各镇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三)强化补贴信息精准

各镇、街道办要建立农业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对享受补贴的农户逐户登记,做到将补贴对象与耕地面积一一对应。严格执行补贴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以“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导出的公示明细表为准,公示责任主体均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期间,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核实,确保数据真实精准。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区农业农村局电话0833—3441210,区财政局电话0833—3447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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