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行政审批局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处理)告知书
(乐沙行审)撤告字〔2026〕01号
乐山云达慧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程静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已经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5月13日,程静以在不知情情况下,其本人身份信息被你公司冒用进行了变更登记,申请撤销乐山云达慧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5年7月22日变更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予以受理。我局按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并于2024年9月9日作出(乐沙行审)冒不撤字〔2024〕第1号《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程静不服该决定于2024年12月13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作出(2024)川1102行初2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前述不予撤销决定,并责令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据此,我局现依法对程静于2024年5月13日提出的申请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查,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乐科司法鉴定中心〔2021〕文鉴字第9号)以及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111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反映出落款日期2015年6月20日《乐山市慧林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该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更名为乐山云达慧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该公司”)全体股东处的“程静”署名,不是程静本人书写的,认定股东会决议中程静的签字系伪造,判决结果免除了程静对债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至6月27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亦无人提供线索。我局通过走访调查,分别联系了程静、范瑾,并做了询问笔录,均否认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系本人签署。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周小林和该次变更登记代理人陈红宇电话提示为空号无法联系,原股东徐星梅无联系方式未能取得联系。对该公司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已无实际生产经营。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拟决定:撤销乐山市慧林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的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告知书,现通过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乐山市沙湾区行政审批局
2026年1月28日
联系人:黄韵洁、李容;联系电话:0833-252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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