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铜河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乐山市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程序,集中政府财力保证建设重点、优化投资结构、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并参考《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乐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沙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沙湾区行政区域内所有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七条 区发改局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交运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沙湾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等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及投资决策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调整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区发改局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由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根据计划实施情况,需要进行中期调整的,应与当年财政预算调整计划衔接,并同步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选址及占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资金来源以及年度投资额度;拟安排项目的前期费用;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经费管理。
(一)前期经费是指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各项手续办理所需费用。前期经费支持范围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方案、勘察、设计、测绘、环评、水保、稳评、实施方案、造价等前期工作所需的费用。
(二)前期经费遵循以下原则:
1.不重复支持原则。国家、省、市和区级资金明确给予支持的部分,不再给予前期经费支持;
2.未纳入年度投资不予支持原则。重点支持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对于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3.专款专用原则。已安排前期经费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前期经费计划安排使用。在资金审查中,发现项目单位未按要求使用的,按程序移交区纪委监委。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1.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2.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3.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4.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5.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有效。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可向审批部门申请1次延期,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项目单位应分别向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评、节能审查等前置要件。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用地具体位置、主要材料、设备规格,落实备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二)项目投资估算及明确资金来源。投资估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即包括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土地使用、主体工程及装饰工程、项目单位管理、水电气等及配套附属设施工程的全部费用;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设备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依法按程序编制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方案和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
由于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和国家有关政策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上(含)的,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重新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方案提出的投资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并批复。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依法按程序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总投资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初步设计方案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条 项目总投资预算编制完成后,投资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建设项目及时送区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区财评中心应在收齐工程预算报审文件等资料后,一般工程在10个工作日(大中型工程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投资预算评审报告。对评审结果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10%的,应重新优化设计方案。
第三章 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依法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项目单位依法依规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十五条 在未达到招投标限额,又在采购限额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方式。
(一)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二)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三)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科学确定合理建设工期,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在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项目单位、监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监管。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方必须严格按审定后的施工图施工。在建设过程中确因设计变更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需变更工程量的,按程序完善变更手续后方可变更。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累计增加或减少超过施工合同总额10%的,应当移送区纪委监委核查。
(一)若累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未超过施工合同总额的10%,项目单位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再由区人民政府行业分管副区长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项目单位、施工方、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就项目变更原因、必要性,项目变更内容及估算等研究决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相关程序完善施工图设计等,依据以下程序办理:
1.单次增减品迭后增加资金10万元以下(不含)的,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后增加预算执行;
2.单次增减品迭后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的,报分管副区长审核,经常务副区长审批后增加预算执行;
3.单次增减品迭后增加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报分管副区长审查、常务副区长审核,由区长审批后增加预算执行;
4.单次增减品迭后增加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二)若因不可抗力及市场材料涨价造成累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超过施工合同总额10%的,项目单位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再由区人民政府行业分管副区长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项目单位、施工方、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就项目变更原因、必要性,项目变更内容及估算等研究决定后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经审议同意后增加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区财政局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项目未经立项审批或者不符合建设规定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工程量变更的,更改部分工程量不进行工程结算;
(三)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
(四)未按资金使用程序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的。
第三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府办发〔2020〕28号)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算与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工程监理、设计、勘察、施工及相关单位开展竣(交)工验收工作(含水土保持、环评、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同时将工程设计文件、验收资料、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送区财评中心开展结算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相关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查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区审计局依法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算与验收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由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暂停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装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在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上级有规定的或执行期间上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