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1.总则
1.1修订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区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修订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4号,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1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2号)
(1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4)《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6号)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1.2.2 技术指南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2)《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1.2.3 标准规范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1.3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法规范、 平战结合、反应迅速、保障救援,发动群众、社会参与,加强预警、科学决策的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镇 (街道)、各部门及其应急组织的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分级响应、应急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公安、武警部队等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坚持预案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树立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做好应急处置的宣传教育,定期进行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应急处置演练和技术培训。按照法律法规,完善行政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山市沙湾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含大气、水体、土壤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按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按相关水源地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核事故污染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1.5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6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乐山市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沙湾区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应急预案互为并列关系,如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等)、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等方面应急预案,同属于《沙湾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属环境专项),各专项预案相互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服从《沙湾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总体指挥调度。
本预案上级预案为《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其他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并列,当涉及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统一服从《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挥。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体系基本框架(图1)

图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
设立乐山市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中心和办公室。各镇(街道)设立应急处置组织,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等应急指挥机构。各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各镇(街道)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组成,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包括技术咨询组和若干应急专业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包括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若干应急专业组以及应急处置力量。
2.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1.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附件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对全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级有关部门及单位组成。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环保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沙湾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 在沙湾生态环境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国家和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环境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事项;制定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向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请求公安和武警部队或市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增援。
(3)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人员职责
指挥长:全面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 下达应急指令;召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议和环保应急联席会议;按照省、市和区领导指示精神,根据事故性质、规模、地理位置等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做好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 挥、协调和决策工作,或由指挥长授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全面应急处置指挥、协调、决策和下达应急指令。
指挥部其他成员: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2.2.1.2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1)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区委、区政府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事故灾害情况,设立污染源排查组、污染源监测组、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污染事故技术保障与后果评价组、污染事故应急指挥及后勤保障组、污染事故应急宣传组等。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沙湾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和区级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区级相关部门联系人、沙湾生态环境局有关股(室)、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组成。
(2)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基本职责:负责全区交通、铁路、消防、工矿商贸、电力、建筑、水利、天然气、旅游、通讯信息、医疗卫生、危险废弃物、放射性物质运输、矿山开采等行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日常管理、协调工作;统一规划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工作;组织检查各应急处置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培训;利用科技手段,负责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时段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价和预测预警;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
应急响应时的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上传下达;与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应急组织保持应急联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调度工作;根据事态发展,负责综合协调、组织事故区域周边单位和人员的疏散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各项应急保障措施的落实;配合市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指挥、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或实施跨流域、跨区域应急增援。
2.2.2有关部门(机构)与职责
(1)区政府办:及时通报、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协调区级有关部门,为应急处置的通讯、能源、物资和交通设施等提供保障。
(2)区发改局:负责涉及突发应急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协调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进行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开展粮油应急保障工作;参与事故后恢复重建工作。
(3)沙湾生态环境局: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4)区应急局:负责协助生态环境部门收集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判断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和性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5)区公安分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辐射事故、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协助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生态环境资源罪等生态环境刑事案立案侦查工作。
(6)区经信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保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8)区民政局: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理工作。
(9)区住建局:制定和实施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燃气等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时,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供物资保障。参与地震灾害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配合做好地震次生灾害监测工作。
(10)区水务局:负责对山洪爆发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协调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
(11)区自然资源局:参与因地质灾害、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并组织事后的生态恢复工作。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渔业污染水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
(13)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14)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5)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准备工作;应急响应时,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按《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情况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专家和技术支援;负责认定“中毒”情况,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治,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16)区交运局:制定和实施水上交通、公路、航道及其建设工程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协调所辖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应急处置;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提供必要的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保障及大型机具保障。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
(17)区商务局:制定和实施流通领域、商贸服务行业的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18)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9)区教育局:制定和实施学校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参与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培训教育。
(20)区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保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恤等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21)区总工会: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沙湾供电公司:制定并实施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23)中国移动沙湾分公司、中国电信沙湾分公司、中国联通沙湾分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4)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妥善应对处置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
2.2.3区级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区级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包括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以及专家咨询组和若干应急专业组。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开展专业应急处置工作。
区级专业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和省、市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应急指令和措施;管理和实施所辖领域内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负责所辖领域内或所属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应急处置和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增援、配合工作。
2.2.4各镇(街道)应急救援组织与职责
各镇(街道)应急处置组织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办公室和若干应急专业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镇 (街道)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等组成。
各镇(街道)应急处置组织的主要职责:执行国家、省、市、区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应急措施和区级专业应急工作部署与措施;管理和实施所辖领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下,组织跨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5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组织与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包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若干应急专业组,以及应急处置力量。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置计划,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应急响应时,及时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3应急联动
2.3.1基本联动
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下,专项预案启动部门(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应急联动,配合当地镇(街道)共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2.3.1.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1)环境污染
牵头部门:沙湾生态环境局
协作部门和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交运局、区卫生健康局等;
(2)矿产资源的生态破坏
牵头部门:区自然资源局
协作部门和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沙湾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
(3)森林植被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破坏
牵头部门:区自然资源局
协作部门和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沙湾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等;
(4)核与辐射环境事故
牵头部门:沙湾生态环境局
协作部门和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纪委监委等。
2.3.1.2现场保护由区公安分局及事故单位负责。
2.3.1.3医疗救护
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协作部门和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等。
2.3.1.4善后处理
由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保险公司等负责。
2.3.1.5灾后恢复与重建
灾后恢复与重建由各镇(街道)牵头,事故单位负责,有关部门协助。
2.3.2相关应急联动
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依靠全区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及时寻求全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增援,或请求驻地武警部队的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市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增援。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机制
3.1.1建立事故防范体系
(1)建立立体防灾网络体系
依靠镇(街道)、有关部门、企业的应急处置组织及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等形成的专业应急处置体系,充分发挥武警、民兵、人民群众等力量防灾抗灾的重要作用,形成区、镇(街道)二级政府和应急处置队伍、专家咨询队伍、社会救援、企业应急五级立体防灾抗灾应急处置体系。
(2)建立重大污染源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对事故灾害类重大污染源监控和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污染源管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各项治理防范措施。有关部门建立跟踪督查制度,切实加强对所辖领域内重大污染源的监控。
逐步建立对典型重大污染源的实时动态监控机制。对核与辐 射、医疗卫生、危化品等高危行业的典型重大污染源,逐步实施实时动态监控,实现政府相关部门对重大污染源的有效监管。
(3)加强防灾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黑板报、挂图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环境安全常识、防护与急救知识、自救逃生方法等,开展对学生应急救援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救援素质。
(4)加强人才、物资的储备
各镇(街道)、部门、救援队伍及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人才培养和应急力量、物资等储备,为处置事故灾难提供充分保障。

(5)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总结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经验教训,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等。
3.2 预警机制
3.2.1预警级别
3.2.1.1一般原则
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IV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I级(特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2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
(1)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发布I级(红色)预警:
①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②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③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④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⑤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⑥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⑦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发布II级(橙色)预警:
①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 100人以下;
②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③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④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 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发布III级(黄色)预警:
①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③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发布IV级(蓝色)预警:
①发生3人以下死亡;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③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2.2 预警信息与系统维护(附件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经核实后及时按规定上报区政府。对于Ⅲ级以上事故信息,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镇(街道)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区级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按有关要求及时将事故风险信息上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风险信息或重大污染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灾难时,区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传达到有关镇(街道)、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区政府。
各级、各专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本级应急指挥系统、支持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污染源监控数据库的维护与更新。
3.2.3 预警行动
各级专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及各生产单位的应急组织,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后果等情况,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确认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信息,并报告同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预警级别与是否发布预警信息,并确定预警的范围、对象、内容、时限等。
接到预警信息后,相关管理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研究制定落实应对方案和措施,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措施,预防事故发生。需要应急支援时,及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发布预警信息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事故信息的变化、发展和控制情况,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机构通报预警信息。
3.2.4预警发布及监督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并启动本级预案(附件3、附件4)。沙湾生态环境局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
4.应急响应(图3)
4.1应急响应程序
4.1.1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启动本预案和其他相应应急专项预案,区级机构迅速进行现场处置。
4.1.2应急评估
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警信息后,首先对信息来源进行确认, 然后对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后果等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1.3基本应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首先由事故单位启动应急预案,按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并按规定立即上报;镇(街道)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调集区域内专业处置队伍、社会力量等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根据事态状况,组织公安力量进行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态扩大,并报告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区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调集区域内专业处置队伍、社会力量等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态发展状况,通过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集各地、各专业应急队伍和资源增援,同时按要求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并随时报告事态的发展情况。

图 3 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全过程组织与行动图
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救援装备等必须按规定时限集结到位,指挥部成员、专家等有关人员在接到命令后及时到位。
4.1.4扩大应急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事故的发展状况,对于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方案
4.2.1 基本方案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故情况,立即组织本辖区应急力量进行现场处置。事故单位和各镇(街道)首先组织企业职工、社会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组织专业救援力量,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防止灾害扩大。各参加应急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及时掌握现场情况,按规定书面报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和下级政府的请求,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4.2.2应急行动
接到环境安全事故信息后:
(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采 取以下应急行动:
①分析确认事故信息后,立即上报区应急办和区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同时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②开通与相关区级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及处置进展情况;
③开启应急指挥设备,为事故应急指挥部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④必要时通知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到位;
⑤根据专家建议和指挥长命令,通知相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建议;
⑥派出环境监测人员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根据指挥部的决定,调遣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增援;
⑦必要时,按照指挥部的决定,请求武警或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增援;
⑧随时向区应急办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⑨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负责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区政府;
⑩按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区级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应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①启动并实施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②保持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并随时报告事故及处置进展情况;
③组织、协调应急力量立即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④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
⑤需要其他专业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3)镇(街道)级应急指挥机构应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①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②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③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
④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或区级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提出请求。
4.3应急资源的管理与使用
各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资源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应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或将应急装备、设施挪作他用。
4.4指挥与协调
4.4.1指挥与协调机制(图4)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环境安全事故发生后,镇(街道)政府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指导、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 作。根据事故类型确定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作的区级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作并提供应急救援相关保障。
应急状态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事故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和事故所在地毗邻镇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②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③负责向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汇报有关情况,向其他领域应急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④协调灾区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⑤协调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⑥协调对伤员的急救和疾病控制;
⑦协调周边污染源的监控工作;
⑧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⑨必要时通过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军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⑩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及灾后处置与恢复重建工作等。
4.5应急监测
4.5.1 监测组织
由沙湾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各部门、各企业检测系统组成的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总体协调安排。
沙湾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以沙湾生态环境局为主导,逐步建立和完善监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监测资源,必要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协助,调动全社会的应急监测力量共同参与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
4.5.2监测方式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同时应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3监测布点原则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的相关规定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进行布点监测。
(1)大气污染监测布点原则
根据气象特征、保护目标、地形特征等进行大气监测布点。对大气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在下风向按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高度采样,同时在事故点的上风向适当位置布设对照点;在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居民住宅区或人群活动区等敏感点必须设置采样点,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向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位置。
监测因子:SO2、NOX、PM10、PM2.5、CO、O3等事故特征污染物。
监测时间及频率:事故发生后应连续取样,直到恢复正常;取值时间、采样频率、监测分析方法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对数据的有效性规定。
(2)水污染监测布点原则
根据事故发生点地表水流向及该地区水域特征进行水质监测布点。对江河、湖库的监测,按规范要求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如江河、湖库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取水口和农灌区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断面(点)。
监测因子:pH、COD、氨氮及事故排放的特征污染物。
监测时间及频率:事故发生后连续取样,监测水质变化情况,直到恢复正常。
4.5.4监测方法
为迅速查明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或名称)、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在已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实验室现有的分析方法进行鉴别、确认。
为快速测定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可采用如下快速监测方法:
(1)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监测方法。
(2)现有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在用的监测方法。
(3)现行实验室分析方法。
从速送实验室进行确认、鉴别,实验室的选取优先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行业标准。
当上述分析方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仪器设备条件,选用其他适宜分析方法。
4.5.5应急监测管理制度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应急监测组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及时对现场进行监测。
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人员,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对事故现场不熟悉、不能确认现场安全或不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未经现场指挥或警戒人员许可,不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
监测人员随时保持通讯设备开机状态,到达各监测点后立即向应急监测组组长报告监测点的气味、风向、空气受到的影响等基本情况,之后每半小时报告监测结果和人员安全状况。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新闻报道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环境事故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附件5)。
4.7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队伍撤离现场。完成事故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完成整个应急总结报告,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后,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附件6)。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 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等部门及其它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或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社会救助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负责灾后政府救济、司法救济,根据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协调境外机构的社会救助。区民政局负责对慈善组织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进行监督和管理。
5.3保险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灾难保险赔付。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或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 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和市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6.应急保障
6.1应急体系保障
6.1.1应急处置体系保障
建立和完善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和完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区级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和镇应急指挥机构,充实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加强救援基地和重点队伍建设,逐步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结构完整、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符合区情”的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切实保障新形势下应急工作的需要。
6.1.2应急预案体系保障
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 区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加快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落实责任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修订和完善,形成符合我区区情的区、镇、生产经营单位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6.2 应急救援通信与信息保障
6.2.1通信保障
目前,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与各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各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指挥部,主要通过公共通信平台实现通信信息联络。应急响应时,中国电信沙湾分公司、中国移动沙湾分公司、中国联通沙湾分公司提供事故应急通信保障。
当事故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中国电信沙湾分公司、中国移动沙湾分公司、中国联通沙湾分公司、区网管中心负责通信与信息保障,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通信信息畅通。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维护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数据库包括建立有关部门、镇(街道)、应急机构、专家的手机、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
6.2.2信息保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全区重大污染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等,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事故信息系统应连接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随时调用,为应急规划和指挥决策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 分析、处理和上报全区事故信息,并及时传递到沙湾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控应急指挥中心系统;各专业应急指挥中心和区级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求。
6.3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保障
各镇(街道)、各部门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障应急技术与装备投入,各级、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配备与现代应急指挥相适应的应急指挥设备,各专业应急队伍按有关规范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各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流域和领域的救援力量、装备配备,尤其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监测、监察等专用设备和应急监测车的配备。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区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专业应急机构掌握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的专家组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和技术服务。
6.4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辐射、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企业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各镇(街道)建立交通、消防、环保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镇(街道)、各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检查和掌握应急救援力量,保证战斗力,形成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督促、检查、指导各应急队伍建设工作。
6.5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交运局为应急救援人员及车辆提供交通方便。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铁路等部门提供物资运输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
6.6应急救援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配合。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卫生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制定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负责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6.7 应急救援治安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需要疏散、转移群众时,当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治安保卫工作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6.8 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基本物资保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常备物资储备,常备物资的储备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6.9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专项应急预案中应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和社会群众的安全保障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处置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导。
专业监测、监察和环保管理人员应当配备与救灾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应急救援时,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事故类型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服从统一指挥,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必要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协调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应急救援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群众安全防护措施:
(1)根据事故灾难特点,确定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
路线;
(3)指定实施各种安全防护和相关保障措施的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
(4)应急避难场所的组织和使用;
(5)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措施与落实;
(6)治安管理及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措施与落实。
6.10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事故灾难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保障。
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后勤、物资征 用、善后等其他各项经费。
7 附 则
7.1名词术语
(1)事故灾难。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 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整个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故或紧急事件。主要包括民航、铁路、道路交通、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2)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 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核设施遭到自然或人为的破坏,放射及辐射源意外扩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对矿产资源的大面积违法违规无序开采与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应急响应级别。参照国家和省、市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大(I级)四级应急响应,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并报市以上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甚至省级应急预案。
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沙湾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公布后实施,同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沙湾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实施。区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
本预案原则上3年修订一次。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将及时修订完善,并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负责本级、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实施和修订工作。
7.3监督检查与奖惩
7.3.1监督检查
沙湾生态环境局负责检查、指导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管理情况,沙湾生态环境局会同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预案的实施情况,并予以通报。
7.3.2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1)完成事故应急处置任务中表现突出的;
(2)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安全, 成绩显著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因应急处置行动而伤亡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3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 《四川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救援义务的;
(2)瞒报、迟报事故信息,影响事故应急救援,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应急救援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5)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它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沙湾生态环境局制定,由沙湾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乐山市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乐沙府办发〔2007〕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乐山市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内容
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框架
4.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5.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6.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附件1
乐山市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环保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沙湾生态环境局局长
区政府办主任
成 员: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运局、区住建局、区纪委监委、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沙湾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农业农村局、沙湾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沙湾分公司、中国移动沙湾分公司、中国联通沙湾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附件2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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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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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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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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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市、县、乡、村等详细地点)
事故类型: 遇险及伤亡情况: 财产损失: 初步原因: 已脱险和受险人数及救治情况: 出动专业救援队伍及抢险情况: 已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现场指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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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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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支援及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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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信息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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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及时间 |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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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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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框架
1.基本情况
2.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程度
3.预警级别
4.预警范围
5.发布单位
附件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1.信息来源
2.事故现状
3.宣布事项
4.宣布人
附件5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1.事故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2.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
3.应急救援工作成效
4.下一步的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附件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经过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 专业(部门)的团结奋战, 月 日发生在(地方) 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基本恢复, 现场指挥部(小组)撤销,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善后恢复工作。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川公网安备 511111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