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乐沙府办发〔2022〕9号 )

信息来源: 沙湾区 发布时间: 2022-10-2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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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铜河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沙湾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

乐山市沙湾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3 监测预警

3.1风险防控

3.2信息监测

3.3风险提示

4 分级应对与指挥协调

4.1分级应对

4.2应急响应与指挥协调

5 应急处置

5.1信息报送

5.2先期处置

5.3现场处置

5.4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调查与评估

6.3恢复重建

7 准备与支持

7.1人力资源

7.2财力支持

7.3物资装备

7.4技术支撑

8 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8.2预案培训与演练

8.3预案评估与修订

9 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提高我区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防范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和减少旅游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社会运行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乐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乐山市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乐山市沙湾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山市沙湾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或旅游从业者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当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后,已启动区级以上道路交通、防汛抗旱、地震、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水上运输事故、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方面应急预案时,为避免交叉指挥,不再启动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区文化体育旅游局依照职责配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最大程度地防范和避免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旅游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和乐山市沙湾区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领导下,建立乐山市沙湾区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全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但不代替区级有关职能部门的涉旅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依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性质、级别和影响,充分发挥相关成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统一协调指挥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风险防控、应对处置等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乐山市沙湾区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原则上负责应对处置一般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发生后,实行以对应的专项指挥部为主的扩大响应,在上级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旅游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等工作。

(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乐山市沙湾区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落实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完善各类旅游安全生产防范制度机制,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旅游行业重大安全风险。

1.5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②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③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情况。

(2)重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③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情况。

(3)较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③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情况。

(4)一般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②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③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情况。

2 组织指挥体系

乐山市沙湾区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作为区应急委的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主任、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区政府新闻办、区侨台办、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宗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消防大队、各镇(街道)等单位负责同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区应急局各1名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情况,设立乐山市沙湾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指派。

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联动和先期处置工作,工作职责分别是:

区政府新闻办:统筹指导、协调做好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记者采访管理服务等工作。

区侨台办: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来沙旅游的台(侨)胞有关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文化体育旅游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建立完善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做好旅游安全监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相关专(兼)职救援队伍开展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组织、指导涉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依法查处违反安全法规有关行为;协调指导受灾受困游客临时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

区发改局:指导有关区级部门和各镇(街道)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救灾物资的储备及监督管理;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市级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

区民宗局:指导各镇(街道)加强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协助景区管理部门做好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涉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治安管理;在节假日等重要时段指导做好交通疏导、分流、管制;参与协助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救援,负责应急响应时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突发旅游安全事件调查;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安全防范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职能职责做好涉及旅游行业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好因地质灾害导致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技术保障工作;发布、共享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负责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开展的旅游活动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做好涉及旅游行业的房屋建筑、燃气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因房屋建筑崩塌、燃气泄漏导致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运局:负责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处置道路、水路客运领域涉旅安全事件;综合协调组织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客货运输车辆或船舶,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为应急救援车辆提供绿色通道;协助对交通运输不便的突发事件现场铺设临时道路;组织协调水上搜救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做好因洪水灾害导致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通报发布水旱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农业(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体验观光农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区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超、住宿等商贸服务业涉旅活动的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指导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开展伤病员转运工作;协助通报发布卫生风险预警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指导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组织、指导涉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负责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开展旅游安全事发地市场秩序的维护和职能职责内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处理。

区综合执法局:根据职能职责对事件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实施法律惩戒。

区消防大队:依法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和涉旅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综合监管;指挥调度涉旅火灾扑救,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涉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并依法调查处理火灾事故;指导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做好重要旅游会议、大型旅游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各镇(街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隐患排查,旅游突发事件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辖区内旅游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和信息,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还应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指挥部成员单位。

3 监测预警

3.1风险防控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管,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类型和特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指挥部成员单位、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应急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3.2信息监测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对预警信息的发展情况实行24小时跟踪监测,保障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并积极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

法律法规、区政府对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风险提示

(1)确定风险提示级别。区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有关部门发布的防汛、地灾、气象等预警信息,或者收集到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类别,对应确定旅游风险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旅游风险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2)发布风险提示。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旅游风险级别对应发布相应等级旅游风险提示。旅游风险提示应通过电视、广播、新闻媒体、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及时发布。

旅游风险提示发布内容包括:风险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风险级别、风险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有关预防风险措施及工作要求等。

(3)采取防范措施。旅游风险提示发布后,应当根据旅游风险级别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①四级(蓝色)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提示。

②三级(黄色)风险的,督促旅游者和旅游企事业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③二级(橙色)风险的,提醒旅游团队、旅游者谨慎前往风险区域旅游,由区指挥部根据风险区域及隐患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暂时关闭风险区域有关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或暂停接待旅游者,并及时对外发布信息;督促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④一级(红色)风险的,提醒旅游团队、旅游者暂缓前往风险区域旅游,由区指挥部根据风险区域及隐患情况,及时关闭风险区域内的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或暂停接待旅游者,并及时对外发布信息;督促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有序撤离。

其他有关部门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的,有关企业(单位)应该立即执行。

(4)解除风险提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旅游风险提示解除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旅游风险解除提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旅游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减弱或消除后自然结束。

4 分级应对与指挥协调

4.1分级应对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分级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由区政府应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时,上报市及以上指挥部应对;涉及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指挥协调。

4.2应急响应与指挥协调

乐山市沙湾区旅游突发事件响应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一、二级响应: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并报上级旅游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省级及以上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一级或二级响应的指令或者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开展应对工作。一级或二级响应启动后,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道)按照职能职责,同时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三级响应: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旅游突发事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的指令,开展应对工作。三级响应启动后,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道)按照职能职责,同时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四级响应: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经指挥长批准后,启动四级响应,开展应对工作。四级响应启动后,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道)按照职能职责,同时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四级响应,协同参与应对行动:发生跨县(市、区)的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县(市、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市级增援的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按照《四川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及挂牌督办办法》相关规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可视情况提级处置。

5 应急处置

5.1信息报送

向区指挥部报送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报送范围。一般及以上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及其他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造成重要影响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旅游安全信息;其他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险情信息。

(2)报送内容。包括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类型、现场情况、简要过程等基本情况;涉及人数、伤亡情况、造成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有关负责人员是否到场、是否需要支援等处置情况;事件态势是否可控,事件发展趋势分析等。

(3)报送时限。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企业(单位)负责人报告,企业(单位)负责人立即向属地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后,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涉及港澳台侨胞、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2先期处置

(1)事发企业(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险人员;控制危险物品,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存在传染病疫情风险的,应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受伤人员,并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2)事发地镇(街道)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

5.3现场处置

一般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综合协调、安全警戒、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

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各种应急资源;承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现场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安全警戒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安全警戒设置和秩序维护,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负责人员疏散区域治安秩序维护。

(3)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成员单位:区交运局、区消防大队。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抢险救援;组织受困人员和游客疏散。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物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为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提供生活与休息场所;为应急救援过程提供地质灾害、汛情、气象等信息;做好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工作;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交通工具,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公路畅通。

(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维护现场正常新闻采访秩序,指导相关部门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相应工作组和成员。

5.4应急结束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现场得以控制,受伤、受困人员搜救工作结束,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处置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道)是善后处置的责任主体,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督促事发企业(单位)做好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救助、抚慰、抚恤、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

6.2调查与评估

一般和较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同步开展事故调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指挥部。

6.3恢复重建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影响的有关镇(街道)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

7 准备与支持

7.1人力资源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后,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事发地镇(街道)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救助。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加强针对性培训和演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地方综合性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其他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作协议,提升应对能力。

7.2财力支持

区政府将突发旅游安全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处置突发旅游安全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7.3物资装备

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能职责将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物资纳入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指导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等。

7.4技术支撑

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性质、类型组织相关专家,为应急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8 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乐山市沙湾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由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根据对事件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同时按程序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备案。

8.2预案培训与演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做好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区指挥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8.3预案评估与修订

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执行效果开展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附则

本预案所称旅游企事业单位,是指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和星级农家乐;所称旅游者,是指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游客和在A级旅游景区内的游客。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文化体育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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