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 沙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发布时间: 2022-04-0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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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2扑火指挥

2.3专家组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2火灾动态监测

3.3火场预测预警

3.4信息报送和处理

4辖区基本林情等

4.1基本林情

4.2火险等级划分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响应措施

5.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运输保障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6.4物资保障

6.5资金保障

7后期处置

7.1火灾评估

7.2工作总结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灾害分级标准

8.2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扑救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沙湾。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乐山市应急委员会的通知》《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森林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的通知》和《乐山市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乐山市沙湾区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沙湾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制订本预案,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制订、修订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区级各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森林火灾。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重点目标、重要设施和林区村庄的安全防范措施,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建立以区级森林专业扑火队伍和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各镇(街道)、村(社区)群众扑火队伍为辅,以及森林航空协同配合的扑救机制。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本预案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根据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社区)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2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沙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属地指挥的基础上,按护林联防机制开展扑救工作,扑救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接受上一级指挥机构的协调和指导。

各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执行跨镇(街道)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区森林专业扑火队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指挥,跨县级行政区域调动增援力量,由乐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专家组

沙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以2012年10月23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中的划分为准。

3.1.2预警发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加强会商,接收并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和微信、QQ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单位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可向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火情遥感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控,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属地群众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区森林专业扑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3.2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转发的国家林草局卫星林火监测中心、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省决策气象服务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组织地面瞭望人员、护林员和当地干部群众采取多种手段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准确掌握森林火灾情况,形成立体林火监测网络。

3.3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提请市气象部门对火场提供天气实况和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提请市气象主管部门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3.4信息报送和处理

3.4.1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

3.4.2立即报告

按照“起火就报、有火必报、边扑边报”的要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火灾信息。发生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县(市、区)交界处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7)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8)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辖区基本林情等

4.1沙湾区现有森林60余万亩,森林蓄积量240余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6%,重点集中在沙湾国有林场、美女峰国家级森林公园、沙湾镇、葫芦镇、福禄镇、太平镇等成片林区,主要有杉树、桉树等树种。全区气候呈湿润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夏季降水较多,且冬季气候以阴冷湿润天气为主;区境内有国、省、县等道路611余公里,交通便利,通达度高;现有区管及以上主要河流11条、万亩以上灌溉渠堰2条、小(二)型水库3座、规模以下溪沟118条,大渡河在我区境内流长118公里,水系发达。

4.2按照《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分区分级抓好森林草原火险精准防控工作的通知》(川森防指〔2021〕6号)的规定,四川省共划分高火险区县35个,中火险区县80个,低火险区县60个。乐山市共有高火险区县0个,中火险区县7个,低火险区县4个,沙湾区属于中火险区县。

按照《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的规定,沙湾区共划定森林高火险村(社区)32个,地域2个,分别是:

沙湾镇:二峨山村、三峨山村、先锋村、五七村;嘉农镇:龙泉村、王场村、玉龙村;轸溪镇:双山村、牛沟村、金牛村、永和村、寨子村、轸溪村、万坪村;葫芦镇:四峨山村、江村;牛石镇:利农村、九龙口村、安池村;福禄镇:平原村、万福桥村、沙湾儿村、大坪村、干坝子村、青冈坪村、龙柱村;太平镇:五高山村、双星村、罗一村、绿化村、付塘村;踏水镇:长坪村;铜河街道:无;美女峰国家森林公园,沙湾区国有林场。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人员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报请乐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报请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5.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扑救火灾

初判过火面积在1亩以下且火势较小时(火焰高度小于1.2米),由属地群众扑火队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扑救。

初判过火面积在1亩以上或火势较大时(火焰高度大于1.2米),属地群众扑火队负责开设隔离带、人员疏散、交通管控等基础性工作,不得擅自靠近火场打火。同时,立即报请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支援,扑救火灾工作由区森林专业扑火队和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发生过火面积在1亩以上或火势较大的森林火灾时,现场指挥员由区森林专业扑火队或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战员担任。必要时,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和驻沙部队参加扑救,各级扑火力量应在前线指挥员的统一调度指挥下开展扑救工作,严格遵守“三先四不打”的硬性规定,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扑火作业和火场看守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适时启动熔断机制,确保扑火队员绝对安全。

5.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5.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清除可燃物、制造水幕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绝对安全。

5.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

5.2.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

5.2.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严格执行火场24小时留守制度,严防死灰复燃。24小时留守结束后,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5.2.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初期火情火灾(过火面积1亩以下,未达到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森林火情火灾)由区自然资源局指导处置,负责火灾信息的收集,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送。一旦启动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实施森林火灾扑救,负责收集火灾扑救信息,区应急局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5.3.1IV级响应

5.3.1.1启动条件

(1)发生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2)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假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或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原始林区、城镇和重要设施周边、区、市、县边界的森林火灾,且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长同意后以指挥部名义启动IV级响应。

5.3.1.2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派出区森林专业扑火队、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支援。

(3)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视情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等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和火场周边管控措施。

(4)根据需要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工作组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组成。

(5)视情况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3.2Ⅲ级响应

5.3.2.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2)威胁到油库、危化品源、军事设施、铁路、高速公路安全或自然保护地安全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且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长同意后以指挥部名义启动Ⅲ级响应。

5.3.2.2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根据火灾发生地前线指挥部的请求,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协调就近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提请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增雨准备。

(4)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工作组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带队,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和驻沙部队相关人员组成。

5.3.3Ⅱ级响应

5.3.3.1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2)威胁到重要油库、危化品源、军事设施,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且1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区政府同意启动Ⅱ级响应。

5.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在区应急局组织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

(2)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工作组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带队,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3)根据火灾发生地前线指挥部的请求,区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派遣森林消防部队和跨区域专业扑火队支援扑救,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提请市气象局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5)根据火灾发生地前线指挥部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协调主流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5.3.4Ⅰ级响应

5.3.4.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森林资源遭受重创,生产和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林区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

(3)全区举全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启动I级响应。

5.3.4.2响应措施

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进一步健全完善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提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增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灭火机具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提请市气象部门加强气象服务,组织人工增雨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区级森林专业扑火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为主,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各级群众扑火队伍不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请支援,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邻近县(市、区)扑救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

6.2运输保障

各级扑火队伍及装备运输由区交通运输局安排车辆保障。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各通信服务公司要积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气象局等部门提供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4物资保障

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根据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建立物资进出库台账和保养维护制度。有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度必要的物资增援,需要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市森防指办公室提出请求。

6.5资金保障

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应预留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费用,保障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处置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所需经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后期处置

7.1灾情调查评估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灾情调查评估;区公安分局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侦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火灾行政案件的查处;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生态环境损失、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其它损失由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调查和评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相关情况后,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

7.2工作总结

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附则

8.1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2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任务.docx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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