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沙湾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乐山市沙湾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1.6 预案关系
2.组织指挥机构
2.1 组织体系
2.2 应急负责人机构
2.2.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组成
2.2.2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2.2.3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应急工作组
2.3.1 监测组
2.3.2 应急督导组
2.3.3 事件评估组
2.3.4 宣传报道组
2.3.5 追责问责组
2.4 各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日常监测
3.1.2 应急监测
3.2 城市预防、预警分级
3.2.1 预防分级
3.2.2 预警分级
3.3 预防、预警发布
3.3.1 发布时间
3.3.2 发布程序与方式
3.3.3 预防预警通知
3.3.4 发布对象及途径
3.4 预防、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3.4.1 预防预警级别调整
3.4.2 预防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4.2 预防预警响应分级
4.3 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启动
4.4 预防预警响应措施
4.4.1 一级预防响应措施
4.4.2 III级响应措施
4.4.3 II级响应措施
4.4.4 I级响应措施
4.4.5 特别说明
4.5 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4.6 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5.检查考核
5.1 督导检查
5.1.1 督导检查主体
5.1.2 督导检查内容
5.1.3 情报通报
5.2 社会监督
5.2.1 社会监督途径
5.2.2 社会监督处理
6.信息报告与总结评估
6.1 信息报告
6.2 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经费保障
8.考核奖惩
8.1 目标考核
8.2 表扬
8.3 责任追究
9.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9.2 预案备案
9.3 预案培训
9.4 预案演练
9.5 预案修订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
10.2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轻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33-201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乐山市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乐山市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乐山市沙湾区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沙湾区境内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各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有关要求,制定和落实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方案。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提前预防、早期处置,着重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区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积极预防,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会商研判、应急响应体制,积极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5 预案体系
《乐山市沙湾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为《乐山市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中《乐山市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各镇(街道)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区级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共同构成乐山市沙湾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体系。
1.6 预案关系

在本预案统一规范下,镇(街道)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由各镇(街道)组织制订、实施;区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要求牵头制定、实施、落实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限产停产方案、机动车限行方案、扬尘控制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以及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方案、宣传引导方案等专项实施方案。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实施,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各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各镇(街道)预案、企事业单位操作方案于本预案批准发布后1个月内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指挥机构
2.1 组织体系
乐山市沙湾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组织体系由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各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组成。应急组织机构关系:

图2 乐山市沙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关系框架图
2.2 应急负责人机构
2.2.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组成
区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下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主任
副组长:沙湾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沙湾生态环境局、区法院、区检察院、沙湾经开区管委会、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协、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目标绩效办、区政府办督查室、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镇(街道),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沙湾片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石油分公司(沙湾片区)、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沙湾片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乐山市沙湾供电分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通信管理部门和运营商。
2.2.2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各镇(街道)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各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提供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的应对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3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小组办公室)设在沙湾生态环境局,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沙湾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沙湾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应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积极主动为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各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授权下,依法督查督办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
5.组织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以及预案处置指挥平台;
7.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设监测组、应急督导组、事件评估组、宣传报道组、追责问责组等5个应急工作组,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1 监测组
应急小组办公室组织沙湾生态环境局成立监测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向应急小组提供监测数据信息,为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3.2 应急督导组
应急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沙湾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应急督导组,主要负责对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督查督办。
2.3.3 事件评估组
应急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沙湾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事件评估组,主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对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所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今后应急处置工作。
2.3.4 宣传报道组
应急小组办公室组织区融媒体中心、沙湾生态环境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
2.3.5 追责问责组
应急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检察院、沙湾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成立追责问责组,主要负责查处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需要追责问责的相关问题,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立案查处和问责追究。
2.4 各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气重污染预防和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要求,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组织、督促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规范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日常监测
沙湾生态环境局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通报、会商制度。每年4月至10月期间,每半月向应急小组办公室报送空气监测结果。
3.1.2 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过程期间,沙湾生态环境局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每周向应急小组办公室报送监测信息,应急小组办公室将相关监测信息报送组长、副组长,并抄送各成员单位;在可能导致出现重污染等异常气候期间,加密信息报送频次。
3.2 城市预防、预警分级
根据我区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早期预防、提前处置的原则,将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体系分为预防和预警两部分。
3.2.1 预防分级
预防标准划分为一个等级,即健康预防提示性预防: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100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2 预警分级
预警标准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或预测AQI(除PM2.5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除PM2.5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当出现区域性污染天气过程,按照乐山市统一发布的区域预警通知或预测预报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预防、预警发布
3.3.1 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防预警通知应急小组办公室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防预警通知,判断满足预防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防预警通知。
3.3.2 发布程序与方式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相应的污染天气时,应急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预测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防预警条件时,将预防预警通知报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负责预防预警通知的发布和指令下达工作。其中,红色预警由指挥长批准,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批准,黄色预警和健康防护提示信息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当接到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的预警通知时,应急小组办公室随即发布预警通知。
3.3.3 预防预警通知
预防预警通知包括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防预警级别等。当预测PM2.5浓度及预测AQI日均值在不同预防预警级别间波动时,按高级别预防预警执行。
3.3.4 发布对象及途径
应急小组办公室以公文交换等方式将预防预警通知发至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预防、预警通知,依据本预案及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相应响应措施。
3.4 预防、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3.4.1 预防预警级别调整
当接到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的预警通知,预防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防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防预警级别。
3.4.2 预防预警解除
当接到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的解除预防预警信息时,应急小组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发布解除预防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坚持“提前处置、预防为主”的预防处置原则和“区域联动响应”的应急响应原则。
4.2 预防预警响应分级
预防预警响应分为预防响应和应急响应两部分。其中:预防响应为一等级;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4.3 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启动
当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预防通知时,启动健康防护预防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通知时,启动III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通知时,启动II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通知时,启动I级响应。
预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4 预防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预防预警响应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预防或应急措施,各镇(街道)、区级各相关部门按照预防预警通知要求,落实预防预警响应措施,强化督促检查,以达到预防预警响应目标。
4.4.1 一级预防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信息
加剧易感人群症状,可能对健康人群心脏、呼吸系统有影响;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活动。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绿色出行,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电动汽车、自行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2)倡导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建议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20℃。
(3)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所有建筑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或监测数据明显高于周边的工地停止施工。所有交通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的工地停止施工。
(2)企事业单位自觉采取错峰生产、降低生产负荷、限停产、加强污染治理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整改未完成的“散乱污”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全部停产。
(3)未按规定密闭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在中心城区内上路行驶,非生产生活需要大型货车、农用车禁止进入中心城区。过境货车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限时绕行方案执行,严禁穿城过境。
(4)中心城区及城郊结合部道路及行道树、绿化带每天至少进行3次全面冲洗除尘,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
(5)所有单位对露天堆放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加大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力度,增加公交运输车辆频次,延长营运时间。
(7)增加对重点企业、各类工地等的巡查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从严从快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及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4.4.2 I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信息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绿色出行,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电动汽车、自行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2)倡导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建议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20℃。
(3)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所有建筑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或监测数据高于周边的工地停止施工。所有交通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的工地停止施工。
(2)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停止土石方、拆除作业;水泥粉磨站、砂石厂(场)、渣土存放点停止生产、运行;中心城区停止商品混凝土的拌和、运输。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工程及应急工程除外)停止使用。
(3)重点工业企业单位采取错峰生产、降低生产负荷、限停产、加强污染治理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全区整改未完成的“散乱污”企业停止生产经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从严查处。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全部停产。
(4)未按规定密闭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在中心城区内上路行驶,国二排放标准及以下汽油车、国三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禁止上路行驶,非生产生活需要大型货车、农用车禁止进入中心城区,过境货车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限时绕行方案执行,严禁穿城过境。
(5)中心城区及城郊结合部道路及行道树、绿化带每天至少进行4次全面冲洗除尘,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
(6)所有单位对露天堆放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加大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力度,增加公交运输车辆频次,延长营运时间。
(8)增加重点企业、各类工地、露天烧烤等巡查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道路交通管控和执法检查,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从严从快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及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4.4.3 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绿色出行,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电动汽车、自行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2)倡导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建议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20℃。
(3)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倡导中心城区部分公交线路减免乘车费用。
(6)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全区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50%的机动车暂停上路行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所有建筑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或监测数据高于周边的工地停止施工。所有交通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的工地停止施工。
(2)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停止土石方、拆除作业;水泥粉磨站、砂石厂(场)、渣土存放点停止生产、运行;中心城区停止商品混凝土的拌和、运输。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工程及应急工程除外)停止使用。
(3)重点工业企业单位采取错峰生产、降低生产负荷、限停产、加强污染治理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全区整改未完成的“散乱污”企业停止生产经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从严查处。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全部停产。
(4)未按规定密闭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在中心城区内上路行驶,国二排放标准及以下汽油车、国三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禁止上路行驶,非生产生活需要大型货车、农用车禁止进入中心城区,过境货车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限时绕行方案执行,严禁穿城过境。
(5)中心城区及城郊结合部道路及行道树、绿化带每天至少进行4次全面冲洗除尘,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
(6)所有单位对露天堆放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加大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力度,增加公交运输车辆频次,延长营运时间。
(8)增加重点企业、各类工地、露天烧烤等巡查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道路交通管控和执法检查,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从严从快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及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4.4.4 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绿色出行,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电动汽车、自行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2)倡导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建议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20℃。
(3)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中心城区部分公交线路减免乘车费用。
(6)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全区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50%的机动车暂停上路行驶。中心城区采取单双号车牌尾号限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所有建筑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或监测数据高于周边的工地停止施工。所有交通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的工地停止施工。
(2)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停止土石方、拆除作业;水泥粉磨站、砂石厂(场)、渣土存放点停止生产、运行;中心城区停止商品混凝土的拌和、运输。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工程及应急工程除外)停止使用。
(3)重点工业企业单位采取错峰生产、降低生产负荷、限停产、加强污染治理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全区整改未完成的“散乱污”企业停止生产经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从严查处。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全部停产。
(4)未按规定密闭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在中心城区内上路行驶,国二排放标准及以下汽油车、国三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禁止上路行驶,非生产生活需要大型货车、农用车禁止进入中心城区,过境货车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限时绕行方案执行,严禁穿城过境。
(5)中心城区及城郊结合部绕城道路及行道树、绿化带每天至少进行5次全面冲洗除尘,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
(6)所有单位对露天堆放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加大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力度,增加公交运输车辆频次,延长营运时间。
(8)增加重点企业、各类工地、露天烧烤等巡查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道路交通管控和执法检查,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从严从快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及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4.4.5 特别说明
(1)所有列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应急减排措施或年度应急减排清单载明的减排措施,由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文件确定具体执行的应急减排要求。
(2)非货运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从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的次日起执行。
(3)在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民生保障车辆和企业大型通勤车、公交车、营运出租车、纯电动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4)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使用电力作为能源的锅炉和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绿色混凝土搅拌站可不采取预防预警停产、限产措施;抢险工程和民生工程,以及保障抢险工程和民生工程原料供应的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厂可不采取预防预警停产、限产措施。
(5)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实行年度动态调整。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调整,每年9月底前完成调整。
4.5 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及应急小组办公室应将环境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及时向区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道)通报事件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毗邻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情况沟通。
4.6 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当接到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的降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信息时,应急小组办公室随即发布降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信息。
5.检查考核
5.1 督导检查
5.1.1 督导检查主体
应急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为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主体,负责督导检查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通知发布、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5.1.2 督导检查内容
应急小组办公室在应急响应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检查记录等方式,重点对预防预警通知发布、机动车限行、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3 情报通报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成员单位应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应急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及时收集并适时通报情况。
5.2 社会监督
5.2.1 社会监督途径
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
5.2.2 社会监督处理
对于群众举报的情况,由应急小组办公室负责查处,并将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6.信息报告与总结评估
6.1 信息报告
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结束2日内,相关镇(街道)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相关镇(街道)、区级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提交应急总结报告。
应急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6.2 总结评估
区、镇(街道)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对全年每一次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过程进行总结评估,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以便及时修改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年度总结评估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7.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办事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大气污染预警、应急监测、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提高装备科技水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计划的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人力保障。
7.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整合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摸清固定源排放信息;统计开放源、移动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要完善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扩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覆盖面,加快建设城区扬尘一体化监控体系、网格化监测网络,完善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建立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完善各级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4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中的人力资源培养、监测与预警能力、信息收集处理能力等大气污染防控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结合全区财力状况,做好大气污染监测与预警能力应急保障、日常运作资金及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等资金保障工作。
8.考核奖惩
8.1 目标考核
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办事处)将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每年对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机构的设置、应急方案的制定执行、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应急响应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情况。
8.2 表扬
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做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 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正确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义务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和应急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9.2 预案备案
各镇(街道)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应急小组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清单内企业的操作方案,报应急小组办公室、所在辖区重污染天气管理机构和区经信局备案。
9.3 预案培训
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污染控制等专门人才。
9.4 预案演练
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办事处)要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5 预案修订
《乐山市沙湾区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组织修订,由应急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为预防和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实施大气污染强制性减排措施的企业名单由区经信局、沙湾生态环境局联合确定,适时进行更新。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污染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天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中心城区:北至丰都庙、南至乐山监狱、东至大渡河、西至女神路。
六必须、六不准:必须围挡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及时洒水作业、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场、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焚烧废弃物。
六个百分之百: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放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干净、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
土石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应急小组办公室发布预防预警通知时,要求启动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时,某工业企业实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0.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乐沙府办函〔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川公网安备 511111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