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的通告(乐沙府通〔2018〕1号)

信息来源: 沙湾区 发布时间: 2018-01-2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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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全年时间为一般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元旦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期,以及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上或者高温大风、干旱等极端天气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郁闭度0.2以上)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以内,为森林防火区。其中:沙湾镇天车村、三峨村、世坪村,嘉农镇新泉村、白岩村、燎原村,轸溪乡双山村、红岩村、轸溪村、寨子村,龚嘴镇刘沟村、金牛村、杨岗村,葫芦镇四峨村、江村、徐沟村、太平村,牛石镇骑龙村、邓坪村、利农村、油堰村,铜茨乡青冈坪村、安池村、园坝村,福禄镇平原村、万福桥村、罗家湾村、大坪村、干坝子村,范店乡罗山村、先锋村、五七村、李子坪村,太平镇五高山村、张湾村、天顺井村、老码头村,踏水镇新德村、长坪村,谭坝乡绿化村、廖湾村,美女峰国家森林公园,乐山市沙湾区林场所辖林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四、在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内,除依法批准的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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