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
二、禁猎期:全年。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或四川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毒药、爆炸物、拍铳、铁夹、地弓、弹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网络营销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网络营销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区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有效期5年,从2020年3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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