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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沙府办函〔2018〕13号).pdf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沙湾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加强与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领导小组确定的保险共同体单位(名单附后)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提高全区防震减灾综合能力,降低地震灾害损失影响。要努力实现参保率达到33%的目标(其中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优抚群体100%参保)。坚持“脱贫不脱政策”,逐年提高参保率。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沙府办函〔2015〕27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乐山市沙湾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按照《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39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函〔2017〕6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四川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加强政府资源和保险资源的整合与协调配合,发挥住宅地震保险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作用,充分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用于防灾救灾,拓宽灾后重建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我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防震减灾的综合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保、财政支持、保障民生”的原则。
政府引导。加强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政府在地震巨灾保险工作中的引导作用,为地震巨灾保险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舆论环境。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制度,推动地震巨灾保险合规高效运行,确保取得实效。
市场运作。以商业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运用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为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提供承保理赔服务,转移地震巨灾风险。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自愿参保。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要持之以恒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地震巨灾保险意识,引导城乡居民主动了解地震巨灾保险在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和防灾减灾工作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主动自愿参加地震巨灾保险。
财政支持。建立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地震巨灾保险参保机制,提升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制度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行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降低城乡居民的参保成本,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广泛的地震巨灾保险保障。
保障民生。按照民生优先原则,以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地震灾害风险保障需求。助力精准扶贫,为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优抚群体提供基本保障的地震巨灾保险保障,防止“因灾返贫”现象发生。
三、保险方案
(一)承保主体。按照川办函〔2017〕97号文件要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行共保机制,由共同体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承保出单、保费收取、查勘定损、赔款支付及协调等工作,并及时总结和汇报工作推进情况。我区根据实际情况从共同体成员单位中依法选择经办机构(共同体成员单位详见附件)。
(二)开办目标。参保率达到33%(其中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优抚群体100%参保)。随着工作的稳步推进,逐年提高参保率。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照省保监局批复,城镇住宅基本保额5万元人民币,对应保险费54元人民币;农村住宅基本保额2万元人民币,对应保险费68元人民币。同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累计不超过最高保额,超过部分无效,其中:钢混结构最高保额100万元人民币、砖木结构最高保额10万元人民币、其他结构(如土坯)最高保额为6万元人民币。
(四)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偿处理等相关内容严格执行《四川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试用版)》。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8年7月)。
出台《乐山市沙湾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同步建立工作机制,开展启动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8年8月—2018年9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会同保险承办机构和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宣传。居委会、行政村委会协助开展业务宣传推动、承保资料收集、保单发放等相关工作;保险承办机构负责出单、收费等相关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8年10月底)。
及时总结经验,优化调整工作方案,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更大支持。
五、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
区政府金融办牵头,保险经办机构、区发改局、区住建局等相关单位配合,统筹推进全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各主要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区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单位)在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行职责,统筹推进全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区发改局:参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政策的制定,协调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政策建议。
区民政局:负责利用现有体系资源,向保险机构提供经各乡(镇)人民政府、沫江办事处、居委会、行政村委会核实后的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优抚群体数据清单,负责农村居民住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支持保险公司建设基层服务网络,支持开展承保理赔工作,并配合提供居民房屋数据信息及灾害发生后的灾情调查报告服务。
区扶贫移民局:负责利用现有体系资源,向保险机构提供经各乡(镇)人民政府、沫江办事处、居委会、行政村委会核实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清单,支持保险公司建设基层服务网络,支持开展承保理赔工作。
区财政局:执行地震保险基金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应由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
区国土资源分局:参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政策的制定,提出政策建议,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城镇居民住宅抗震设防实施情况及城镇居民住宅地震灾害评估、城乡居民住宅建筑成本测算等工作,为城镇居民住宅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服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区防震减灾局:负责支持开展沙湾区地震风险研究、风险区划制定、灾害数据分析整理、未来灾害发展预测等相关工作,为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提供技术支持和地震灾害评估服务。
区文广新局:负责政策宣传、舆论导向、新闻报道。
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二)资金保障。
1.保费构成。针对基本保额,普通城乡居民个人承担40%的保费,各级财政提供60%的保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承担30%保费,市、县(区)财政共承担30%保费)。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三类人群”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区)财政共承担50%)。除“三类人群”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保额保费由市、县(区)财政全额承担。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保费补贴,坚持“脱贫不脱政策”。
上述方案中,市、县(区)两级财政共担部分,我区按照市级25%、区级75%比例分担。
超出基本保额的参保保费,由投保人个人全部承担。
2.财政配套。区级财政应匹配相应比例的保费补贴,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三)实施保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加强政府资源与保险资源的协调配合,提升社会公众的自然灾害防御意识和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当国家、省地震巨灾保险相关制度和具体政策发生调整时,本工作方案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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