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沙府办函〔2019〕20号)

信息来源: 沙湾区 发布时间: 2019-11-3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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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沙湾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30日

乐山市沙湾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供水坚持安全卫生、节约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乡(镇)、村日供水规模在2m³/d20人以上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除分散供水工程外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五条水务局为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村镇供水的监督、技术指导工作。各乡(镇)、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运行管理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沙湾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供电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村镇供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由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由区水务局行使监督权,各乡(镇)、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行使管理权。以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政府投入扶持为辅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集体和受益群众,以个人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出资者所有。村镇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村镇供水工程。

第七条村镇供水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水养水、计量收费等制度。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八条各乡(镇)、村成立供水机构落实专管人员,建立管理制度,供水机构负责供水工程辖区内的运行管理和水环境安全检查。

第九条供水工程实行分级运行管理:

每个供水工程为一个单独供水单位,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管理。

单个乡(镇)、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可统一购买服务管理

单个村单站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属村委会自主管理,实行单站核算,自负盈亏。城区供水管网延伸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由受益村和自来水公司共同管理(总表前由自来水公司管理,总表至户表由受益村管理,户表后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第十条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站加强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培训,逐步实现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村镇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章水费管理

第十二条凡在我区通过水利工程设施供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实行有偿供水,收取水费。

第十三条跨乡(镇)集中供水、单镇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政府指导,管理单位按规定自主定价。单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与村级供水管理组织通过一事一议自主定价。使用城区自来水的村供水价格执行城区自来水价格。

农村供水价格按成本收费,供水成本包括原水成本、工程折旧费、维修费和运行管理费。

村镇供水工程必须计提维修费。

工程年维修费率按工程固定资产总值的3%计提(供水每立方0.3元),维修费用于供水设施的日常维修,户内供水点工程维修费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四条村镇供水实行以表计量、按量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不得破坏。

第十五条各个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由各供水站(厂)按月征收。各供水站(厂)建立专账,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水费实行先用后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可使用范围是:

(一)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公务费及房屋修缮等;

(二)工程的岁修、绿化工程的改善、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等;

(三)宣传、奖励、培训、水质监测等业务费用;

(四)列支工程维修费、折旧费。

第四章维修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跨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区级维修养护基金制度,维修养护基金区级财政补贴标准按上缴水费中提留的维修费数额1:1实行配套,使用实行多交多补,不交自修的原则,各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站负责工程维修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帐、专户、专用”,区财政部门监管。

第十八条跨乡(镇)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的维修费主要用于水源、水厂、水池、管网及设备维修,户内维修费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九条对不能足额收取水费并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维修养护基金的乡、镇,不能申请区级维修基金补贴,并将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

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基金中核报,应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二十条使用维修基金应由跨乡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区水务局逐级申报,2万元以下的由区水务局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区水务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经审查同意的维修项目,维修结束并经区水务局验收合格后,申请划拨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维修基金使用按区级财政补助和工程维修费累积11比例申请,区级维修财政补助标准不超过工程维修基金积累。

第二十三条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区水务局、区财政局会同乡镇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抢修,抢修任务结束后,补办申请手续。

第二十四条申请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水质管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村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检测工作由区水务局和区疾控中心共同负责。水质检测分枯水季和丰水季,每年不少于2次,分批对农村集镇供水供水厂出厂水质进行抽检。

第二十六条水质检测费用由区财政补贴和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共同负担,区财政承担水质检测费用的80%,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承担水质检测费用的20%

第二十七条区水务局和区疾控中心每年应制定水质检测计划并建档登记,按规定的检测次数进行检测,督促指导乡镇加强供水工程水质管理,确保水质达标。

第六章水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统筹文旅开发与水源地保护工作,水源地周围和水厂要植树绿化、涵养水源、美化环境达到农村水厂绿化、美化、硬化、净化和保证安全供水的“四化一保证”要求。

第二十九条加强供水水源地管理。

(一)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在《沙湾区乡镇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划定的范围内,严禁从事捕捞、放牧等一切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二)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

(三)供(净)水厂30米以内,供水管道两侧1米以内为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沟挖渠、挖砂取土,打桩等作业。

第三十条凡重大建设项目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确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区水务局、乡镇和管理单位同意,由此造成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开矿、建厂或其它建设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等引起饮水困难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区水务局会同沙湾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处理措施责成责任单位(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按照《四川省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无故停水、违规操作、玩忽职守,造成水质污染或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一)区水务局负责对全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制度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自2019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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