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件下载: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乐沙府规〔2022〕2号).pdf
为切实控制火源,预防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我区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二、森林防火区: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郁闭度0.2以上)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范围活动的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入山;
(二)上坟祭祀时烧香点烛、烧纸钱、放鞭炮;
(三)烧地边、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等;
(四)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五)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六)未经审批同意的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灭火责任,应当配置灭火机具,设置森林防灭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向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宣传森林防灭火相关规定。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机动交通工具进入防火区,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七、在森林防火区从事旅游、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灭火相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八、在森林防火区内开展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灭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好防灭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九、全区各镇(街道)、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增强森林防灭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本命令,对违反森林防灭火规定的行为要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833—3444455)。
十、对违反本命令规定的,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发现森林火情,请及时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0833—3444455。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