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 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等有关规定,现将《乐山市沙湾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一)地块位置范围、权属:乐山市沙湾区福禄镇平原村2、4组。
(二)地类、面积:拟征收土地面积共计4.8661公顷,福禄镇平原村2组 1.6565公顷、平原村4组 3.2096公顷。 其中,农用地4.8661公顷,含耕地0.1517公顷,园地4.5929公顷,草地0.07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11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在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之规定,拟用于福禄集镇复建项目。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标准计算。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构建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标准补偿。
四、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对失地农民采取养老保障方式安置,安置人员的确定由镇组织村、组按照村民议事规则研究,农转非人员名单确定必须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规定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和方式
(一)支付对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文件执行。
(二)支付方式: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
六、其他有关预征地的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一)因未按照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 议的,由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1.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向乐山市沙湾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公告期满后将由征地实施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分别到福禄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具体事项由福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特此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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