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沙府公告〔2025〕2号关于调整沙湾区5个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信息来源: 沙湾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5-07-0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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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沙府公告〔2025〕2号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沙湾区5个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因沙湾区2015年第2、3批,2017年第2、6批和2018年第2批共5个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尚有嘉农镇沫东坝村部分集体土地未实施征收,部分村民房屋未拆迁,原征地拆迁方案中关于土地补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有了新的政策文件,村民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和补偿补助标准有了新的变化,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4〕109号)、《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沙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乐沙府函〔2023〕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沙湾区人民政府拟对沙湾区2015年第2、3批,2017年第2、6批和2018年第2批共5个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沙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乐沙府函〔2023〕5号)执行。

(二)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4〕109号)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和社会保障措施

(一)养老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其他应当计入的社保安置人员须符合政策规定并经本组村民讨论认定。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

①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

②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各类在校学生;

③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监狱服刑人员;

④自费购买《沙湾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职村干部养老保险》、《代课老师一次性购买养老保险》,征地时仍有承包土地的人员;

⑤符合政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计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

①没有承包地、不参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口;

②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

③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办法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财政厅四川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1)未满16周岁的应安置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4500元/人。

(2)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9号)规定办理。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财政厅四川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女性16周岁至50周岁),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规定对失业无业农民一次性支付5000元/人的失业保险补助金。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房屋拆迁安置对象。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安置对象为常住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本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为基准日确定)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对象:

(1)因征收土地预安置农转非人员;

(2)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

(3)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各类在校学生;

(4)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监狱服刑人员;

(5)符合政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6)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计入安置对象。

(1)没有承包地、不参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口;

(2)通过继承、赠送房屋等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没有承包地、不参加分配的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二)补偿标准和政策依据。拆迁农村村民住宅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4〕109号)执行。补偿安置参照《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执行。

(三)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征地房屋拆迁拟采用3种安置方式:货币安置、集中安置点还房安置和自主购房安置。享受住房安置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申请农村宅基地。

1.货币安置。被拆迁户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可获得房屋重置价和人员住房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应当自愿申请,保证今后不再因征地拆迁而提出任何住房安置要求的书面承诺,经组、村民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提交嘉农镇人民政府。住房安置面积人均35㎡,补偿标准按单价3299元/㎡计算。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原有房屋残值、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搬迁费、过渡费、提前奖励金等按照本调整方案标准执行。

2.集中安置点还房安置。还房安置以被拆迁户房屋主体房面积1:1比例等面积还房,安置点为沫东安置点,所还房屋为现房。被拆迁户选择还房安置后,不再享受人员住房安置补偿。

(1)房屋户型、面积。A户型,建筑面积约45㎡;B户型,建筑面积约60㎡;C户型,建筑面积约90㎡;D户型,建筑面积约120㎡。

(2)房屋套数及选房顺序。

沫东安置点现有现房约60套,按照被拆迁户签订协议先后顺序依次选房,所选户型在剩余相应的户型房屋中选定,选完为止。

(3)资金结算。

①还房成本价为1096元/㎡;市场价2500元/㎡。

②补差结算原则。被拆迁户原房屋结构为砖混的,以主体房同等面积还房,互不补差。搬迁户所选房屋面积小于其原有主体房建筑面积的,按主体房重置价标准结算未置换面积部分的补偿。搬迁户所选还房建筑面积大于其原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搬迁户按还房成本价补差结算,超过10㎡的部分,按还房市场价补差结算。被拆迁户原有房屋结构为砖木或土木结构的,以同等建筑面积还房的,搬迁户应按346元/㎡进行结构补差结算。

3.自主购房安置。被拆迁人选择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含合法交易的二手房)安置的,人均35㎡住房安置补偿费按单价3299元/㎡计算。被拆迁人自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凭符合自主购房安置条件的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交易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交易的二手房合同后,将支付被拆迁人12个月(200元/人.月)过渡费。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原有房屋残值、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和提前搬迁奖励金等依照本调整方案执行。若被拆迁人逾期未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合同或不动产证书或合法交易的二手房合同的,则按货币安置政策给予1.5个月(200元/人•月)过渡费。

被拆迁人选择在沙湾主城区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含合法交易的二手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在自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交易的二手房合同后,将支付12个月过渡费(200元/人•月)和自主购房奖励金(按拆迁补偿单价3299元/㎡的10%计算)。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原有房屋残值、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和提前搬迁奖励金等依照本调整方案标准执行。若被拆迁人逾期未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交易合同或不动产证书及合法交易的二手房合同的,则按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补偿。选择自主购房安置的,购房时间须在2015年11月12日及以后。

四、其他事项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在征收土地所在的嘉农镇沫东坝村3、4、5、6、7、8、9、10组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并在沙湾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wan.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公告时间: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8月6日。

(二)土地征收工作由乐山市沙湾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嘉农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三)对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乐山市沙湾区自然资源局提出(联系人:罗理强;电话:0833-2516585)。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沙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嘉农镇人民政府根据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1.主体房拆迁补偿和搬迁费、过渡费、奖励金补助标准

    2.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补助标准

    3.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助标准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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