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曾朝凤申请继承原曾贤发、刘先华名下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对该申请事项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15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材料送达地址:沙湾区玉龙街701号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2516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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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继承人 (原权利人) |
继承人(申请登记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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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曾贤发、 刘先华 |
曾朝凤 |
出让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
沙湾区滨河路 |
81.2平方米 |
房权证字第5118号、乐沙国用(2009)第3650-24号 |
乐山市沙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