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 因保管不善,将土地证号:乐沙国用(2014)第5223-1307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洋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