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沙湾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予以公布。
设施一名称:乐山市沙湾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乐山市沙湾区沫若大道北段958号
保护级别:县级
保护管理单位:乐山市沙湾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保护范围:以沙湾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地形图红线基准线为界。北至人民公墓加固坎,东至人民公墓和加固坎,南至沫若大道南段(拟建绕城路段),西至农场社区7组围墙,占地面积:6180.78平方米。
设施二名称:徐文科烈士纪念碑
设施地址:乐山市沙湾区轸溪火车站
保护级别:县级
保护管理单位:乐山市沙湾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保护范围:以徐文科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地形图为界,四周范围边界均为轸溪火车站内用地,占地面积:335.6平方米。
保护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乐山市沙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