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东方不锈钢制品厂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信息来源: 沙湾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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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曾光良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轸溪乡红岩村6组12号

    违法事实:2018年3月15日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新建项目无法提供环评手续,涉嫌未批先建。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万肆仟元(小写24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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