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裕民石灰石厂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信息来源: 沙湾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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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伍保林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轸溪乡红岩村6组12号

    违法事实:2017年8月25日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石灰石开采产能已经从5万吨/年扩能到6万吨/年,6万吨/年石灰石开采项目以及矿石破碎加工生产线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万柒仟元(小写27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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