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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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日期 |
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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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乐山市沙湾区六井沟(余溪河)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乐市环审沙字〔2024)5号 |
2024年4月23日 |
2024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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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乐山市沙湾区杨沟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乐市环审沙字〔2024)6号 |
2024年4月23日 |
2024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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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乐山市沙湾区甘溪沟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乐市环审沙字〔2024)7号 |
2024年4月23日 |
2024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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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乐山市沙湾区丙强沟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乐市环审沙字〔2024)8号 |
2024年4月23日 |
2024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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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乐山市沙湾区牛石溪沟(大溪沟)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乐市环审沙字〔2024)9号 |
2024年4月23日 |
2024年4月24日 |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3-2527706、3443611
通讯地址: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铜河路中段50号
邮政编码:614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