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新宇矿产品加工厂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信息来源: 沙湾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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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易勇均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龚嘴镇刘沟村

    违法事实:2018年8月25日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钾长石物料,未采取密闭和有效覆盖等防尘措施。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叁万元(小写30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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