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众鑫矿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信息来源: 沙湾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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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郑扶兵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新泉村4组

    违法事实:2018年8月23日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有明显的无组织粉尘,未落实精细化管理。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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