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的要求,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兼顾保护与发展,结合沙湾区实际情况,对沙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划定(调整),特编制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共生互动、生态良好循环的生态畜牧业发展格局。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乐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
《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18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蓄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乐山市“十三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2年)》
《乐山市沙湾区分区规划(2012-2030)》
《沙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沙湾区旅游总体规划》
《沙湾区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
《沙湾区生态区建设规划》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三、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对重要地域(工厂、部队)保密的原则;
5.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6.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定义和标准
1.畜禽养殖禁养区定义
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2.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和《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畜禽养殖场(小区)界定标准如下:
表1-1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
计量方式 |
畜种 |
畜禽养殖场(小区) |
|
年出栏量 |
生猪 |
≥ 500头 |
|
肉牛 |
≥ 100头 |
|
|
肉羊 |
≥ 300只 |
|
|
肉鸡 |
≥ 35000羽 |
|
|
肉鸭 |
≥ 30000羽 |
|
|
肉鹅 |
≥ 10000羽 |
|
|
存栏量 |
奶牛 |
≥ 100头 |
|
蛋鸡 |
≥ 25000羽 |
|
|
能繁母兔 |
≥ 400只 |
注:其他畜禽和野生动物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五、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沙湾区境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1处,为乐山市第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谷电站库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乐山市第一水厂饮用水新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3〕267号),保护区范围具体如下:
表2-1 乐山市第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览表
|
水源地 |
市一水厂水源地(安谷电站库区) |
|
取水口坐标 |
103º 39′22″E, 29º30′38″N |
|
一级保护区 |
大渡河安谷水电站库区取水口,下游700m(安谷水电站拦河大坝)至取水口上游2000m之间,库区河道中泓线至水库右岸正常水位线内的水域;从取水口下游700m(安谷水电站拦河大坝)至取水口上游2000m之间的沿护堤纵深50m的陆域。 |
|
二级保护区 |
取水口下游700m(安谷水电站拦河大坝)至取水口上游4500m(左侧为沙湾区嘉农镇张坝相对的护堤,右侧为沙湾区太平镇庙子山)之间,水库正常水位线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安谷水电站回填工程完工后形成的生态河(以下筒称“生态河”)拿电站库区一侧的市中区罗汉镇金子坝至沙湾区嘉农镇张坝对应的回填区域之间,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拦河大坝左侧至市中区安谷镌大湾山和沙湾区太早庙子山至太平镇碗水之间,太安路靠河岸一侧的陆域。 |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乐府函〔2006〕170号和乐府函复〔2019〕8号文件批复,沙湾区共有10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于我区将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整合,调整后以实际为准),其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如表2-2所示。
表2-2 沙湾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一览表
|
序号 |
水源地 |
取水点及类型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
1 |
嘉农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
泰山路中段祥宇水务公司取水井(地下水) |
以祥宇水务公司取水井为中心,东至燎原村11组,南至苏沙公路,西至嘉农变电站,北至西南不锈钢公司外围墙的范围内。 |
以祥宇水务公司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至90米半径内。 |
|
2 |
太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
太平中学对面大渡河河边地表水(太平水厂) |
从太平水厂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沫江渡口),下游100米(费槽大桥)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各200米的陆域。 |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罗一村七组)的水域及其沿河两岸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
|
3 |
踏水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
踏水镇黄坝村13组大沫电站拦水坝地表水 |
从大沫电站拦水坝取水点起,上游1200米(魏槽村7组大沫电厂2#隧道进水口)的水域,此段拦水坝为全封闭隧道。 |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300米(大沫电厂1#隧道出口)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
4 |
福禄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
福禄镇平原村二组(瓦厂沟)地下水 |
以瓦厂沟取水井为中心,东面15米(大岩山脚),南面30米(大岩山),西面30米,北面30米的范围内。 |
以瓦厂沟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至90米半径内。 |
|
5 |
牛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
大溪沟拦水坝山溪水 |
从大溪沟拦水坝取水点起,上游至1000米的朝山村9组拦水堰,下游至100的原水电七局抽水房的水域,及其大溪沟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大溪沟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
6 |
龚嘴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
轸溪乡搭沟崖崖底山溪水 |
从搭沟崖崖底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石笋沟)下游100米(瓜条岩)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以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沟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
7 |
葫芦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
葫芦龙泉水厂地下水 |
以龙泉水厂取水井为中心,东至省道103线,南至明珠纸业公司围墙,西至明珠大道,北至干溪沟边的范围。 |
以龙泉水厂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至90米半径内。 |
|
8 |
轸溪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
川洞子山泉水地表水 |
从川洞子取水口起,上游1000米(山沟)下游100米(轸溪沟)的水域及三峨山山沟两侧纵深200米的山林。 |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的上沟及三峨山山沟两侧纵深200米的山林。 |
|
9 |
铜茨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
青坪村八组月耳岩地下水 |
以青坪村八组月耳岩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范围内。 |
以青坪村八组月耳岩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至90米半径内。 |
|
10 |
范店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
范店乡五七村1组飚水岩山溪水地表水 |
从飚水岩岩底取水点起,上游100米下游100米及其溪沟两侧纵深各200米的山林。 |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1500米(飚水岩岩顶)的水域及其溪沟两侧纵深各200米的山林。 |
(二)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
1.大渡河-美女峰风景名胜区、四川美女峰国家森林公园及沙湾大渡河国家湿地公园的核心区
具体范围:沙湾镇三峨村,王田村,天车村,龚嘴镇刘沟村14-17组(原覃山村),轸溪乡红岩村,大渡河干流安谷航道工程至沙湾区界之间的河流,大渡河两岸以最高水位线为界。
2.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
沙湾区文物和历史遗迹现时仅有郭沫若旧居馆一处,位于沙湾城区禁养区范围内,不再另划。
(三)城镇居民区
表3-1 沙湾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
行政区划 |
禁养区范围 |
|
|
乡镇 |
沙湾镇、范店乡、嘉农镇、谭坝乡、太平镇、碧山乡、踏水镇、葫芦镇、轸溪乡、龚嘴镇、牛石镇、铜茨乡、福禄镇、沫江办事处 |
乡镇集镇建成区范围内 |
五、限养区划定范围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国土部门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图为准。
(二)重点项目建设及工业集中区:重点项目建设区,以国土部门划定的“十三五”规划期间和已批建的重点项目用地范围为准;工业集中区,以《乐山市沙湾区分区规划(2012-2030)》为准。
(三)城市规划区、乡镇城镇规划区内的敏感区(机关文教区、人口集中区、医疗区),区城市规划区(含工业集中区)。
1.城市规划区:以住建局提供的《乐山市沙湾区分区规划(2012-2030)》为准
2.乡镇城镇规划区:以各乡镇总体规划为准
(四)重要河流。
1.大渡河:以大渡河两岸外延5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2.沫溪河:以沫溪河两岸外延2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五)主要交通干线
主要交通干线:包括成昆铁道及其复线、S103线、井沙联网通道、连乐铁路(在建)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
六、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限期完成搬迁或依法关闭。
(二)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完成后,各乡镇要加强对治理情况的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反弹”、“复养”现象发生。
(三)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农业、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在限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 养殖专业户。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根据养殖量和外环境关系,匹配与粪污产生量相适应的粪污处理配套设施,提升种养结合方式,养殖废弃物全面实现综合利用。对不能完成污染治理设施的,限期整改或关停搬迁。
(五)畜禽散养户(以生猪年出栏量50头以下或相当规模为标准)鼓励自行拆除圈舍退养,继续养殖的必须实现种养结合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严禁粪污直排造成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