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乐山市沙湾区亨利来石灰石厂年产30万吨水泥用石灰岩矿扩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9日(共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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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铜河路中段50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建设项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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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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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产30万吨水泥用石灰岩矿扩能技改项目 |
乐山市沙湾区福禄镇费林湾村1组(中心坐标E:103°42′23″N:29°15′46″) |
乐山市沙湾区亨利来石灰石厂 |
四川骏庞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4]17号)文件要求“水泥用石灰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30万吨/年”。矿山现持有的采矿许可证上标注的生产规模为8万吨/年,不满足川安监[2014]17号文件要求的30万吨/年的生产规模;因此建设单位将矿山生产规模调整为30万吨/年。 本次建设内容主要是在现有位置进行开采和加工,采矿面积由原来的0.421km2减少到0.2725km2,由K-I和K-II2个矿体构成;开采深度:+600m~+500m;本次建设将拆除原有生产线,完善原有矿山生产和运输道路,新建3000m2全封闭加工厂房,新建一条生产线,淘汰原有加工生产生产和环保设备,完善相关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通过技改形成年产30万吨的矿山开采和处理生产能力;产品全部外售水泥厂用作制造水泥的原料。 该项目投产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21年2月20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以(乐市环罚[2020]4号)文对本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建设单位已于2021年2月28日缴纳罚款94万元并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 |
废水:本项目运营期间生产废水经过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项目生活废水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后,生活污水经化二级生化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用水,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后采用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 废气: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源主要是粉尘,露天采场排放粉尘的区域(工序)分别为钻孔、爆破、铲装运输;工业广场主要粉尘排放区域为破碎加工工房、原料堆存区和产品堆存区等;排土场主要为表土堆存的风蚀扬尘;此外还有汽车尾气、爆破炮烟等。项目运营期排放的粉尘能够做到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主要来自爆破作业、挖掘、车辆运输、破碎、筛分等工序,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经厂房隔声、设备减振等衰减后,根据预测项目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昼间 60dB(A)、夜间 50dB(A))的要求,本项目生产噪声不会对厂界噪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环境噪声现状不会发生明显变化。 固废:项目运营期固体包括矿区剥离覆土、废石、沉淀池底泥、生活垃圾及机修废物。本项目剥离表土堆存在表土堆场,用于矿山复垦;废石综合利用,暂未利用的废石临时堆存在废石场,不外排;沉淀池泥沙定期清掏后运至采矿区,作为复垦填料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企业定期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对区域环境产生影响。 闭矿期:矿山服务期满后,通过对开采区、表土堆放区、工业加工场地等进行生态恢复,通过人为的措施恢复采区、表土堆放场所等占用的土地、破坏的植被,重建新的植物群落。建设单位已按要求编制了土地复垦报告,在本矿山封场前应做好矿区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矿山封场后应严格按照水保要求进行绿化,表土堆放区服务完后进行土地整理和生态恢复,国土、环保等部门应对其土地整理及生态恢复效果进行监管监督。 项目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