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联盛玻陶原料厂刘沟分厂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信息来源: 沙湾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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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吴贵明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龚嘴镇刘沟村10组

    违法事实:2018年8月25日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区域积尘较重,未落实精细化管理。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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