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8558033/2022-00076
  • 主题分类:
    164,214
  • 发布机构:
    来源: 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2-05-30
  • 文号:
    乐沙府办发〔2016〕6号
  • 关键词:
    安全生产事故
  • 内容描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乐山市沙湾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乐沙府办发〔2013〕2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乐山市沙湾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

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沙湾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乐沙府办发〔2013〕2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乐山市沙湾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2.2 乡镇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2.3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机制

3.2 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应急处置

5.3 现场检测与评估

5.4 部门应急联动

5.5 新闻报道

5.6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赔付

6.3 调查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体系预案保障

7.2 通信信息保障

7.3 技术装备保障

7.4 救援队伍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社会治安保障

7.8 救援物资保障

7.9 人员安全保障

7.10 救援经费保障

7.11 社会动员保障

7.12 避难场所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乐山市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山市沙湾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或区政府认为需要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有区级专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事故灾难的

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区、乡镇、企业3级应急组织构成,分别负责行政区(企业)内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2.1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事故灾难发生后,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自动转为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安委会副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及事故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

救援重大事项,商请驻沙部队、武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给予增援。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件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区检察院:参与事故灾难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区监察局: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行政事业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区发改局: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区经信局: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协调、紧急调度和铁路运输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

区教科局: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工作;协助组织科技力量,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区安监局: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参与公安、交通、建设、

水利、商务、旅游、环保、农业、电力、石油天然气等相关领域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重大责任事故等刑事案件的侦查。

区民政局:负责事故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灾难救援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区国资办:组织协调其监管企业做好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区交运局: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

区水务局: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渔船、地方电力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区农业局:组织协调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商务局: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核与辐射环

境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区旅游局:组织协调涉旅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区卫计局:按《乐山市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工商质监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总工会: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区委农工委办:积极与市气象局衔接协调,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

区外侨港澳办:负责协调涉外事故灾难的相关工作。

区政府应急办:综合、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情况等信息。                          

驻沙解放军、武警部队:根据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商请,提供应急援助。

在沙邮政、通讯、石油、电力、商业保险等企业:根据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行业技术、服务和保障支持。    

2.2 乡镇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乡镇政府(沫江办事处)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内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事故灾难应急处置。

2.3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 110、119、120、122和水陆交通GPS系统、煤矿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区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与市指挥中心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各乡镇、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事故灾难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以科研单位、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灾难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2 预警行动

各乡镇、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

4 信息报告

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在立即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要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乡镇、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上报事故灾难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故灾难信息乡镇政府必须半小时内电话报告区政府应急办,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同时报告区级主管部门。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外侨港澳办、台办。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事故灾难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 I 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单船1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 3 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灾难,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事故灾难;

4)市政府认定的较大事故灾难。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或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事故灾难,启动Ⅳ响应。

5.2 应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I 级、Ⅱ级响应行动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Ⅲ级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5.3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5.4 部门应急联动

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立区级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1)火灾事故灾难。

区消防大队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等部门协助。

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区安监局牵头,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委农工委办、区工商质监局、区消防大队、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3)铁路路外灾难事故。

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成都铁路局峨眉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4)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供水和城镇燃气事故灾难。区住建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5)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石油、中石化在乐直属单位牵头,区安监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委农工委办、区交运局、区工商质监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6)事故灾难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区环保局牵头,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区经信局、区卫计局、区委农工委办、区水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7)煤矿事故灾难。

区煤监局牵头,区卫计局、区经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总工会、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8)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区安监局牵头,区卫计局、区经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9)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区工商质监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旅游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10)职业中毒突发事件。

区卫计局牵头,区安监局、区经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环保局、区工商质监局、区总工会、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11)旅游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性质确定牵头部门,区旅游局、区民宗办、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交运局、区住建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局、区水务局、区工商质监局、区外侨港澳办、区委农工委办、区消防大队、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12)水利工程、渔船、地方电力事故灾难。

区水务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安监局、区交运局、区委农工委办、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13)烟花爆竹事故灾难。

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工商质监局、区交运局、区消防大队、区总工会、区供销联社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14)电力生产事故灾难。

区经信局、国网乐山市沙湾供电公司或其他区级电力相关部门牵头,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15)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

区经信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电信沙湾分公司、移动沙湾分公司、联通沙湾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16)核与辐射事故灾难。

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牵头,区安监局、区经信局、区交运局、区委农工委办、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17)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事故灾难。

区商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工商质监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18)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区农业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卫计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19)其他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类别,由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单位。

5.5 新闻报道

按照《乐山市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6 应急结束

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乡镇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6.2 保险赔付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6.3 调查总结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灾难由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灾难由区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煤矿和特种设备事故灾难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4个工作日内向区安委会和区政府应急办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体系预案保障

7.1.1 救援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区、乡镇两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救援基地和重点队伍建设,健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制机制,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7.1.2 预案体系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区、乡镇、生产经营单位三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7.2 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建设,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区安监局负责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库、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为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7.3 技术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火灾、矿山、建筑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

7.4 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区安监局负责向区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和布局的建议。

7.5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急需。

7.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7.7 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8 救援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协调救援物资调用。

7.9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①根据事故灾难特点和性质,制订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②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③开辟应急避难场所;④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⑤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7.10 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灾难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乐山市沙湾区财政保障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11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7.12 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能满足较大事故灾难的应急避难场所。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区安监局每两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区政府批准。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灾难信息的;

4)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