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重大事项票决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重大事项票决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票决,是指区政府常务会议在对有关议题进行集体讨论过程中采用投票方式表明出席人员的意见,统计后提交区长作为区政府决定的重要依据,并归档留存备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策重大事项。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票决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事项票决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
(二)坚持依法行政。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开展活动,认真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三)坚持集体讨论。凡属列入票决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议题,都应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投票决定。
第三章 票决的范围
第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需进行票决的重大事项议题范围:
(一)制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和修改全区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三)编制区级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年初预算500万元以上资金支出和50万元以上的保留预算及追加预算资金安排)、1000万元以上的融资、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四)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八)制定或修改、废止以区政府名义或区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九)其他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票决的程序
第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票决重大事项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票决事项的准备。票决事项由议题承办单位准备。承办单位应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决策方案(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二)票决事项的提出。区政府常务会议票决重大事项议题的提出,按区政府工作规则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细则办理,报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确定。如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按票决程序决定的,区政府领导依法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相应的会议报告。
(三)召开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票决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决策权的应到会人员参加方能票决。
(四)酝酿讨论。在议题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的基础上,依下列顺序发言:
1.列席会议的相关部门、单位发言。
2.区政府分管领导发言。
3.区政府其他领导发言。
4.区政协列席领导发言。
5.区人大常委会列席领导发言。
6.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发言。
7.会议主持人发言。会议主持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票决外,应暂缓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票决。
(五)进行票决。会议票决多项议题时,应逐项票决。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进行投票表决。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票决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缺席的应到会人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其书面或口头意见不作为票数统计。对票决未通过的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按会议讨论的有关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和论证,可于下次会议再作票决。
区长或区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应在票决基础上对有关议题作出决定。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在会上说明理由。
第五章 票决的监督
第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除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等上级组织外,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提议重新研究决定,经再次票决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重大事项票决投票的制作、收集、统计、归档和票决事项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条 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讨论决定的,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沙湾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