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湾区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办事难等问题,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村(社区)证明清理工作的通知》(便笺〔2017〕—24)精神,现将《沙湾区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湾区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全区各村(社区)进行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对未列入清单的,区级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村(社区)证明。对群众在市外办事时需要由村(社区)开具证明的,应本着便企利民和合理合法的原则予以出具。确定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相关部门要完成办事指南、证明示范文本,主动在门户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同步公布。需要村(社区)签署意见的盖章材料样本,要以表单方式上传到门户网站并提供下载便利。
区级有关部门不得以取消证明材料为由放松监管责任,要积极探索引入承诺等诚信机制,通过个人声明或承诺等替代证明材料、加大失信行为惩治力度等多种方式,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沙湾区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由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区政府督查办、区效能办要将村(社区)证明清理规范有关工作纳入专项督查,对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和执行不力的予以通报。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