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8558033/2025-00009
  • 主题分类:
    164
  • 发布机构:
    来源: 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5-05-12
  • 文号:
    乐沙府办发〔2025〕7号
  • 关键词:
    措施,服务,统计,经济,产业,资产
  • 内容描述:
    各镇人民政府、铜河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沙湾区支持先进材料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5月9日乐山市沙湾区支持先进材料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的战略部署,加快构建“241”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先进材料产业集群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持续做强先进材料特色产业集群,提升集群综合实力,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沙湾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

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支持先进材料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铜河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沙湾区支持先进材料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


乐山市沙湾区支持先进材料特色产业集群


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的战略部署,加快构建“241”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先进材料产业集群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持续做强先进材料特色产业集群,提升集群综合实力,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沙湾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范围  

区级财政建立先进材料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预算2000万元(用完即止)用于支持集群发展,重点支持在沙湾区境内的先进材料及配套企业。

二、具体支持措施

1.实施项目投产激励。对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新建成投产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的5%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扩建、设备更新、节能减排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的2%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2.实施企业成长激励。对规上工业企业统计库内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年度营收达到100亿元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年度营收净增长100亿元及以上),相应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3.鼓励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纳入规上工业企业并保持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工业企业(非服务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单独成立研发、设计、销售、物流等企业并升规入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

4.实施社会引资人奖励。对引荐省外投资者来沙投资的引资人〔引资人指获得投资方和落户方认可并在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职人员、项目的投资人和合伙人除外),且一个项目只明确认定一个引资人〕,引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超过2000万元且项目2年内竣工投产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5.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研发经费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高于10%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转型为数字型企业或新增规模以上数字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申报有效发明专利且成功纳入沙湾区有效发明专利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件;对牵头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

6.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迁入本区且在有效期内的和复审的(未享受过区级奖励)四川省“专精特新”、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局)

7.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绿色工厂、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8.支持产业协同发展。鼓励区属国有平台公司搭建产业供需平台,建立健全电炉短流程炼钢产业与用钢产业上下游合作机制,对通过平台为中下游不锈钢企业提供原料年供应达到10万吨、15万吨、20万吨的生产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750万元、1000万元。(责任单位:沙湾经开区)

9.支持小微企业孵化。对租赁国有标准厂房(3000m²以上)并投产的小微企业,给予前两年3元/m2/月的一次性租金补助,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0.强化“亩均”效益。深化“亩均论英雄”评价,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对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营业收入或税收达到上一年度亩均论英雄全省平均水平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沙湾经开区、区自然资源局)

三、申报要求

(一)政策享受认定标准由各责任部门自行制定审核细则并抄送沙湾经开区;

(二)政策兑现由各企业向各责任部门申报,各责任部门依据审核细则审核后报送沙湾经开区汇总,沙湾经开区负责形成奖补资金兑现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对企业享受区级同类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优惠政策;

(四)因发生安全、环保等重特大事故被“一票否决”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五)企业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

(六)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追缴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且以后不得再申请,造成资金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附则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政策解读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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