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招商大使资金激励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铜河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沙湾区招商大使资金激励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
乐山市沙湾区招商大使资金激励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招商大使”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桥梁纽带、资源链接和宣传推介作用,吸引更多优质项目、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落户沙湾区,根据《乐山市沙湾区聘任“十大招商大使”工作方案》及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区委、区政府认定并聘任的“招商大使”,通过其推介、引荐并成功落地沙湾区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章 激励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激励对象
1.经区委、区政府按程序正式聘任的“招商大使”。
2.激励对象需保持良好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或刑事处罚记录。
第四条 激励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引荐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沙湾区产业发展规划;
2.项目需与区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协议;
3.项目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开工建设投产了;
4.项目需由招商大使首次引荐(不重复享受激励),每个项目只确定一名主引荐人,由项目投资方出具的书面引荐确认函为依据。
第三章 奖金标准与发放
第五条 奖金标准
1.按项目自开工建设至正式投产日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金上限不超过50万元。
2.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每年预算资金100万元,不足部分“一事一议”审定。
第六条 发放程序
1.申报:项目投产后,在具备出具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起90日内,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助招商大使向区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投资协议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身份证明材料、投产运营证明材料等);
2.审核:由区商务局牵头,由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3.公示:审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4.发放: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拨付。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七条 动态管理
“ 招商大使”结合招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与沙湾区其他产业发展相关鼓励政策不重复适用,招商大使引荐项目可选择最优惠政策申请,但不得叠加享受。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期间,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调整,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