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市沙湾区2021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乐山市沙湾区2021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关于乐山市沙湾区2021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178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3月8日。
(四)批准用途:乐山市沙湾区2021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将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王田村1、2、3组及村集体4.4007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货币补偿安置: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14〕90号)、《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乐沙府函〔2020〕21号)等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权利证书到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乐山市沙湾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