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铁路连界至乐山线(沙湾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地方铁路连界至乐山线(沙湾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关于地方铁路连界至乐山线(乐山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953号)
(三)批准时间:2020年11月27日
(四)批准用途:地方铁路连界至乐山线(乐山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地方铁路连界至乐山线(沙湾段)工程建设用地,涉及沙湾区踏水镇蜜蜂村8、9、10组(原碧山乡海棠村5、6、8组),连沟村集体、连沟村3、5、6组(原碧山乡连沟村1、4、5、6、7组)、连沟村2组(原碧山乡两河口村3、4组),蜜蜂村1组(原碧山乡蜜蜂村6组),中桥村2组(原碧山乡中桥村2、6组);嘉农镇王场村4、6、7、8、9、11组,苏店村2、3、5组(原新兴村2、3、5、6组);太平镇费槽村5组(原孙坝村2组),肖店村4组(原肖店村5组),肖店村5、6、7组(原月咡坝村1、2、3、4、5组)。
使用土地共计33.9378公顷(509.07亩),需征收集体土地32.2917公顷(484.38亩),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0.6832公顷(160.25亩),园地1.8720公顷(28.08亩),林地13.9183公顷(208.78),其他农用地2.8506公顷(42.76亩),未利用地1.7751公顷(26.63亩),集体建设用地1.1925公顷(17.88亩);使用国有土地1.6461公顷(24.69亩)。分组面积如下: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沙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乐沙府函〔2020〕21号)规定执行。踏水镇蜜蜂村8、9、10组(原碧山乡海棠村5、6、8组),连沟村集体、连沟村3、5、6组(原碧山乡连沟村1、4、5、6、7组)、连沟村2组(原碧山乡两河口村3、4组),蜜蜂村1组(原碧山乡蜜蜂村6组),中桥村2组(原碧山乡中桥村2、6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6800元/亩;嘉农镇王场村4、6、7、8、9、11组,苏店村2、3、5组(原新兴村2、3、5、6组);太平镇费槽村5组(原孙坝村2组),肖店村4组(原肖店村5组),肖店村5、6、7组(原月咡坝村1、2、3、4、5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0900元/亩。区片综合地价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地方铁路连界至乐山线(沙湾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取社会保障安置和货币安置途径进行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沙湾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乐山市沙湾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