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市沙湾区南陵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拆迁决定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沙湾区南陵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提升沙湾区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5号)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了《关于对乐山市沙湾区南陵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拆迁的决定》(乐沙府决〔2020〕1号)。现将征收拆迁决定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乐山市沙湾区南陵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
乐山市沙湾区南陵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A.余溪路153号6、7、8、9幢,附1-附5号,余溪路157-189(单号),余溪路318号,文豹街85、99号;B.德胜大道65号附1-附18号;C.余溪路54、56、58号;D.农场村1组、2组、3组曾秀容等15户住宅;E.文昌巷6号、10号〕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征收实施单位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铜河街道办事处、乐山市沙湾区恒越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至3个月止。
七、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用途或改变土地用途。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