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市沙湾区2019年第1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将乐山市沙湾区2019年第1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关于乐山市沙湾区2019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487号)
(三)批准时间:2020年5月12日
(四)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乐山市沙湾区2019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涉及沙湾镇顺河村1、2组。征收土地面积共计4.0668公顷(61.00亩),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7166公顷(10.75亩),园地0.1020公顷(1.53亩),其他农用地0.6850公顷(10.27亩),建设用地2.5632公顷(38.45亩)。分组面积如下: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14〕90号)规定执行。沙湾镇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240元/亩。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耕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乐山市沙湾区2019年第1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取社会保障安置和货币安置途径进行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沙湾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乐山市沙湾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