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市沙湾区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乐山市沙湾区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183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4月3日。
(四)批准用途:乐山市沙湾区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批次建设用地征收乐山市沙湾区牛石镇利农村8组,安池村6、8组;嘉农镇玉龙村 5、6、7组,共计3.1148 公项集体农用地。
乐山市沙湾区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镇 | 村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 农用地 |
牛石 | 利农 | 8 | 0.4306 | 0.4306 | 0.771 | 0.1245 | 0.2133 | 0.0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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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池 | 6 | 0.9648 | 0.9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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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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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2416 | 0.2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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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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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农 | 玉龙 | 5 | 0.1006 | 0.1006 |
| 0.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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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6886 | 0.6886 |
| 0.6433 |
| 0.0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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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6886 | 0.6886 |
| 0.6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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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1148 |
3.1148 |
0.0771 |
1.5570 |
1.4197 |
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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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14〕90号)等规定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乐沙府函〔2023〕5号)规定执行。
(三)农业人口安置:采取养老保障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权利证书到所在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乐山市沙湾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