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救助对象是哪些?
答:具有沙湾区户籍;经济困难家庭;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和孤独症儿童。其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包括因受灾、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疾病、残疾、住房困难、就业困难、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家庭。
2、问: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一是康复手术,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的,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二是康复训练,开展康复训练的,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三是辅具适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四是救助项目和救助资金不能重复享受。对经济非常困难的康复家庭在项目经费许可的范围内可予以适当生活补贴。
3、如何申请?
答:由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向区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或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进行申请)。家长或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由区残联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残联按程序办理康复救助手续后,到市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机构的选择一般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区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4、费用如何结算?
答: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区残联审核确定康复救助金额,再由区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区残联会商区财政局确定。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残联与区财政局商定结算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