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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投诉
信件类型
来信时间 2010-01-05
信件内容 区长您好: 我想请教您有没有文件规定区供电局和天燃气公司因为用户忘记缴纳费用而收取用户的滞纳金?我已多次被收取滞纳金,我工作忙,总是搞忘记按时交,9——11月,我忘记交电费了,结果供电局的同志找上门说不交就马上停电,我如数交清,一看,三个月的滞纳金竟然达到10多元,这是哪里规定的?今天12月30日,我又被通知交12月电费竟然又收了1元违约金,还有一次我去天燃气费,那个月是28日了,就是那个月还没抄到气表读数,等我下一个月去交,又收我的滞纳金,像这些部门,是为人民服务的部门,单位效益那么好,服务态度如此差劲,实在令人费解。我觉得这些单位的服务作风要整顿,你为什么不电话通知一下或者发短信告知用户应该交纳费用了呢?
回复内容

你好,供电和天燃气公司都属于企业,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制定管理措施和方法,在你最初和两企业签定的使用合同中都有违约条款,你没在规定时间里缴纳费用,从法律意义上讲,你已经违约,是要被罚滞纳金的,这是企业的合法的管理行为,政府无权干涉。

回复时间 20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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