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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沙湾供电局违规停电
信件类型
来信时间 2010-11-18
信件内容 沙湾供电局的野蛮规定:每月25日如果没及时上缴费用,26日就执行停电,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吗?我家10月1日缴费后10月26日又停了,补缴费用后还说要72小时来电,他们完全是违规停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依据该条规定,当用电方逾期未交付电费,即欠费时,供电企业不能立即停止供电,而要等到用电方拖欠电费30日以后,才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  那国家规定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呢?《规则》第67条有较为明确具体的要求和程序: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2、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停电。而结合第66条规定可知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请问他们做了什么??
回复内容

您好:首先,对因停电给您的生活所带来的不便表示非常抱歉。对于您所反映的事情,有关部门已及时整改,对责任人进行了教育。区供电局将进一步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制度,狠抓问题整改落实,切实抓好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促进供电服务水平提升及员工素质全面提高,认真履行国家电网公司“四个服务”宗旨,统一规范服务渠道、服务项目和服务行为。下一步,区供电局将为全区更换智能电表,您就能随时掌握自己的用电情况,避免停电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希望您能按时缴纳电费,如果您对供电服务有不满意的地方,欢迎您随时提宝贵意见,感谢您对供电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时间 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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