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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公积金
信件类型
来信时间 2015-04-21
信件内容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回复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主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是各预算单位负责。即各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单位部分和人个工资扣款部分合并后统一缴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区财政负责住房公积金缴费资金安排,目前区财政局已按进度安排落实了该项资金。今后区财政局将进一步高度重视此类事件,多方面调度资金,确保全区各项支出的运转。
回复时间 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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